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18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华志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Q097G1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礼志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安白公路8公里处安宁监狱公司房内
云南华志玻璃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5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编号:YNS2025051717422782)》,投诉内容:“昆明市安宁市安八路处光明园艺厂内有一家云南华志玻璃公司(别称:云南省华志玻璃有限公司),该公司电热辐射和噪音污染较大,2024年省市环保局监测到已要求停业整顿或搬走,但该公司直到2025年5月17日还未搬。现因噪音污染过大,严重影响周边人员的生活,希望政府相关部门核实并督促整改,同时请注意保密我的个人信息。”
2025年6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厂界(1#点、2#点、3#点)开展噪音执法性监测,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6月1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5〕测114号)》,监测报告显示:1#监测点昼间等效声级值64dB(A),2#监测点昼间等效声级值60dB(A),3#监测点昼间等效声级值60dB(A)。并依据该公司全国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评价,评价如下:1#监测点昼间等效声级值64dB(A),超标4分贝。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五份、2025年6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华志玻璃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华志玻璃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华志玻璃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华志玻璃有限公司未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9-11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的第四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3;超标情况:超标5分贝以下,裁量等级为1;超标时段:6:00—22:00,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拒不配合或弄虚作假,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55,对云南华志玻璃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华志玻璃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云南华志玻璃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17号要求改正;
(二)云南华志玻璃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华志玻璃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17号)为准。
(二)对云南华志玻璃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华志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华志玻璃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华志玻璃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部门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公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