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19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MPJFE6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龙辉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连然街
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违反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8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以下简称“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诊部购买了一台手持式牙片机(管电压70KV),属于三类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据现场负责人龙辉介绍,手持式牙片机于2023年12月左右购买,由于时间过长,发票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购买材料已丢失。该手持式牙片机用于辅助治疗,不单独收取费用。现场核实到,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未建立牙片机台账,无法提供该牙片机使用详细记录。经该门诊部统计,该手持式牙片机自购置以来每周使用2次左右,总共使用70次左右。该门诊部存在违反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
2025年8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5份及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的上述行为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于2025年10月1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废封存手持式牙片机,立即整改;2.属于自营个体户,人工成本高,房租高,压力较大,受疫情影响整体经济环境差,诊所经营困难。
经核实,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已主动将手持式牙片机封存,并停止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0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15号)、2025年 10月14日《送达回证》;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2025年8月28日《整改书》及照片、2025年10月14日《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针对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该门诊部积极配合调查,在发现问题后积极进行整改,主动停止使用,并对手持牙片机进行了封存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2点,经济承受度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15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故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十)“违反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一项:“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放射源种类: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手持式牙片机(管电压70KV)属于三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为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该门诊部手持式牙片机用于辅助治疗,不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裁量等级为1;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类:该门诊部手持式牙片机无特定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主要用于在治疗室辅助治疗,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门诊部手持式牙片机于2023年12月底购买使用,主要用于在治疗室辅助治疗,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2年以下,裁量等级为4;工作场所防护情况:该门诊部手持式牙片机用于在治疗室辅助治疗,无防护措施的,裁量等级为5。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对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6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9%,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304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296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29号要求改正;
(二)对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陆拾元整(12960.00)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29号)为准。
(二)对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陆拾元整(12960.00)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上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陆拾元整(12960.00),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龙辉口腔门诊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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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