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20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EPR6Y7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佳蓉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杨柳庄原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 公司厂区
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10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土壤与肥料的复混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5年8月开始擅自使用原祥丰化肥有限公司化肥老厂区内堆放滇池蓝藻、黑色煤渣、中和渣,并混合加工有机肥至今。经核实,该公司在场地内堆放的黑色煤渣149.77吨、蓝藻150吨、中和渣273.08吨,其中部分黑色煤渣用吨包包装堆在场地上,混合区域有部分已经和蓝藻、红土、中和渣进行混合的半成品和成品。经调查了解,该厂区于2021年停产闲置至今,厂区地块已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形成了《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2021年10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评估意见,明确该地块属于污染地块,使用第一类建设用地标准,要求该场地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地块土壤、地下水下一步详细调查工作。经与属地连然街道核实,该污染地块目前尚未开展详调及后续的修复工作,未达到风险管控及修复目标。该公司存在: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10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二份、《现场照片》八份、《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技术评估意见》一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0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22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九)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15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土地类型,第一类建设用地,裁量等级为5;违法事实: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裁量等级为5;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裁量等级为3。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载量系数为0.55。对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40号要求改正;
(二)对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伍仟肆佰陆拾壹元陆角整元整(5461.6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40号)为准。
(二)对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伍仟肆佰陆拾壹元陆角整元整(5461.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