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十项监管硬措施的通知
各科室、大队,各生产经营主体:
经市应急局2025年第12次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十项监管硬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
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十项监管硬措施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聚焦当前企业在落实主体责任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构建“明责—履责—督责—问责”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推动企业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根本转变,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特针对危化、工贸、非煤矿山领域的生产经营主体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压实领导责任,严格履职考核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二)核心目标。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律地位,倒逼其真正把安全工作摆在战略高度统筹谋划。
(三)具体举措
1.依法实施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述职制度。每年年底前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向市应急局提交书面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对企业上年度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2.实施“蓝黄红”三色动态评级。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检查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好中差”实施“蓝黄红”三色动态评级,并根据评级动态调整对企业的安全监管措施。
二、健全责任体系,实施清单管理
(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核心目标。打破传统责任制“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形式主义弊端,推动责任落地可视化、可核查、可追责。
(三)具体举措
企业定制化修订责任清单并公示上墙。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工艺流程和组织架构,完成本单位岗位责任清单的个性化修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在办公区、生产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员工和社会监督。
三、保障安全投入,强化监管执法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安全费用提取使用。
(二)核心目标。着力整治部分企业“重效益轻投入” “提取不规范、使用不合规”等突出问题,确保安全资金专款专用、足额高效。
(三)具体举措
1.严格执行费用提取标准。各生产经营单位参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擅自降低或变通。
2.实行“备查”机制。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上年度安全投入台账管理和当年度安全投入预算计划,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公开典型案件曝光震慑。安宁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公布一批因安全投入不足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或事故的典型案例,强化社会监督。
四、管控重大风险,实行源头负责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第三十一条)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第三十九条)危化品管理,(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二)核心目标。针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实现从建设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风险管控,从源头上防范重大风险;针对重大危险源、高危工艺环节等高风险、高危害的重大安全风险源,建立“有人管、管得住、能兜底”的责任闭环。
(三)具体举措
1.严格落实“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确保项目工艺流程、设备设施、选址、布局等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监管部门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审查。
2.全面辨识建档。组织专家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重点工艺及高风险区域,建立动态数据库。
3.推行“双源长”负责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行政源长,技术负责人为技术源长,确保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到位。在线监测预警信息应由技术源长直接负责处置闭环。
五、规范危险作业,实施全程监控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严格特殊作业审批与过程监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义务,(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等的规定。
(二)核心目标。聚焦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受(有)限空间、高处等易引发群死群伤的危险作业,实现全过程受控、可追溯、可回放。
(三)具体举措
1.实施“三级监护+叫停权”机制。作业单位专人现场监护,车间负责人、安全部门分别巡查确认,发现违规立即叫停并上报,被叫停作业须由安全部门组织复核,确认隐患消除、人员重新交底后方可恢复作业,并记录全过程备查。
2.建立“风险辨识+管控措施(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体管护措施)”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要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六、严管外包单位,落实统一标准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协作的规定,(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二)核心目标。防范因承包商资质不符、管理脱节、交叉作业混乱引发的连锁事故。
(三)具体举措
实行外包单位资质、人员证照审查备案与统一管理。严格审查承包单位资质和能力,签订专门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风险告知、应急联动及事故连带责任,未签协议不得开工。
七、强化人员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实行“逢查必考”与培训档案核查制度。
(二)核心目标
提升从业人员基本素养和应急能力,确保“懂风险、会操作、能自救”。
(三)具体举措
1.推行“逢查必考”常态化机制。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现场提问岗位安全风险、操作规程、逃生路线、灭火器使用方法等,答题错误率超过30%的视为培训不到位,责令整改。
2.建立培训档案“三查制度”。核查培训档案真实性、培训内容针对性及考核试卷原始记录,造假按虚假培训处理。
3.严打特种作业“持假证、无证上岗”行为。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核验证件真伪,伪造证件移交公安,无证上岗按重大隐患立案。
八、推行隐患自查,鼓励内部举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企业隐患自查自改法定责任、(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举报权利。
(二)目标定位
转变“被动迎检”为“主动治理”模式,构建“全员参与、实时防控、闭环整改”的企业内生安全机制。
(三)具体举措
1.“日周月”排查机制
实施“班组每日巡查,车间每周检查,企业每月综合排查”排查机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对员工进行相应奖励。
九、完善应急预案,注重实战演练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条)实行应急预案备案与实战演练评估制度。
(二)目标定位
提升突发事件下的组织指挥、协同联动和临场处置能力。
(三)具体举措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十、强化监督执法,严格溯源问责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二)目标定位
以安全风险管控为导向,通过全链条责任倒查、根源性问题隐患整改和长效机制构建,倒逼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实现“查处一例、警示一片、规范全域”的治理效果,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具体举措
1.推动监管硬措施内化融入企业日常管理体系。企业要全面对标、自查自改,将以上监管硬措施融入日常安全管理中,细化到各生产岗位及人员,将其作为日常管理硬手段,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
2.严格执法监督问责。市应急局将聚焦以上监管硬措施,纳入执法相关工作要点,并将其作为检查工作的必查内容,对违反本措施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市应急局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健全事故整改闭环责任机制。为全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构建事故处理与风险防控的全链条管理体系,从以下四方面健全事故整改闭环机制:(1)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深度溯源。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2)召开警示教育大会。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事发企业要组织企业员工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播放事故还原视频,相关负责人做反思发言;(3)建立“事故复盘+制度补丁”机制。事故发生后,企业要对照自查,实现“吃一堑、长一智”;强化科室执法溯源追责机制。(4)启动“一案双查”程序:事故调查须同步追溯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科室需核查监管档案中是否落实“十项硬措施”要求,对失职监管人员启动内部问责。
以上措施作为工作指引,旨在推动企业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负责”,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未明确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调整,从其规定。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