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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自然资执罚〔2025〕20号 )

发布时间:2025-11-10 16:49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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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昆:

你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于2016年开始,涉嫌违法占用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大普河村小组集体土地共计4476.36平方米(6.71亩)建设鱼塘,所占地类涉及水田4476.36平方米。所占范围套合安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线划定成果,该项目用地范围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杨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条、第四十四条,已构成非法占地。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用地调查说明书》;

4、安宁市国土空间规划三线划定成果套合图;

5、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561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安自然资罚告〔20252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安自然资听告〔202520号),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和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1.责令你在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大普河村小组集体土地共计4476.36平方米(6.71亩);

2.你所占土地未纳入安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线划定成果城镇开发边界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4476.36平方米(6.71亩);

3.你占用土地4476.36平方米(其中水田4476.36平方米)建设鱼塘的行为处以耕地每平方米15元,非耕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计人民币陆万柒仟壹佰肆拾伍元肆角(¥:67145.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至财政指定的收缴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安宁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大屯新区宁湖大厦212108

联系电话: 0871—6869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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