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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23号

发布时间:2025-11-13 15:2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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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216821633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焱

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下麒麟村(事发地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8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雨水外排口有水排入外环境。当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雨水外排口、雨水沟(厂界内)、雨水沟(厂界外)的水进行现场采样,并于2025822日出具(安环监〔2025〕测166号)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雨水外排口pH6.56、总磷16.3mg/L、氟化物15.6mg/L;雨水沟(厂界外)pH6.33、总磷15.5mg/L、氟化物19.6mg/L。该公司排放超过《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表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总磷10mg/L、氟化物15mg/L),该公司雨水外排口总磷16.3mg/L、超标0.63倍,氟化物15.6mg/L、超标0.04倍。该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816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份;2025825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二份、现场照片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202510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于202511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事发后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和减轻危害后果;2、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始终积极配合,态度诚恳,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公司相关人员均如实陈述事实,积极配合取证工作。3、公司属小型企业,受经济下行影响经营困难,恳请考量经济承受能力。近年来受化肥行业市场波动及经济大环境影响,企业经营效益持续不佳,资金周转压力巨大。4、违法行为属初犯且持续时间短,主观恶意小。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102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29号)20251029《送达回证》;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2025112日《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针对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24点,该公司积极配合、在发现问题后积极进行整改,当日对雨水外排口进行了有效封堵,对厂界内外的雨水沟进行了清淤和净化处理,确保遗留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从现场检查到完成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3点,属于该公司运转模式及管理范畴,且经济承受度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29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对应的处罚性等级,故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裁量基准(四)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日排量(水):5吨以上3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2;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50%以上100%以下,裁量等级为3;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特定化工园区)/V类水体,裁量等级为1。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对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元整(141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141000.00元,减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9%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6790.00,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14210.00)。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26要求改正;

(二)对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贰佰壹拾元整(1142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26号)为准。

(二)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贰佰壹拾元整(11421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上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贰佰壹拾元整(114210.00元),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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