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24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玖叁壹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CC8FKF4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丽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滴水箐村
昆明玖叁壹新材料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8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厂房顶部破损严重,雨水进入生产厂房内,厂房内雨水及厂房外雨水汇集至厂房内西北侧低凹处。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一台抽水泵正在将厂房内低凹处汇集的水通过黑色橡胶管抽排至厂外西侧公路旁雨水沟内,并进入外环境,黑色橡胶管约有100米。当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厂房内西北侧低凹处抽水泵前及厂外西侧黑色橡胶管末端的水进行现场采样,于2025年8月26日出具(安环监〔2025〕测167号)监测报告,结果显示:管道末端的水总磷0.46mg/L、氨氮0.739mg/L、化学需氧量295mg/L、悬浮物4345mg/L、镉0.005Lmg/L、铅0.19mg/L、锌0.595mg/L、铜0.174mg/L、锰0.392mg/L、汞0.00159mg/L、砷0.455mg/L、硒0.0004Lmg/L;抽水泵前总磷0.51mg/L、氨氮0.691mg/L、化学需氧量260mg/L、悬浮物2668mg/L、镉0.005Lmg/L、铅0.38mg/L、锌1.53mg/L、铜0.266mg/L、锰2.26mg/L、汞0.00116mg/L、砷0.219mg/L、硒0.0004Lmg/L。该公司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二级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150mg/L、悬浮物150mg/L。该公司厂外管道末端的水化学需氧量295mg/L、超标0.97倍,悬浮物4345mg/L、超标28.0倍。该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8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六份,2025年8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三份、《现场照片》四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昆明玖叁壹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昆明玖叁壹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玖叁壹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昆明玖叁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已积极整改,全力防止和减轻可能的环境影响;2.因土地供应等宏观原因,项目完全落地存在延迟,致使场地陷入“旧厂未完全退出,新厂未全面建设”的特殊过渡期。目前已连续巨亏损运营3年,属小微型企业,设备内耗、人工成本高,经济环境压力大,整体经济环境差企业经营困难,恳请给于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0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25号)、《送达回证》;昆明玖叁壹新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11月4日《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针对昆明玖叁壹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
针对第1点,该公司发现问题后,及时封堵了排水口,组织员工对车间沉淀池、排水沟淤泥彻底清理;并把车间排水沟、应急沉淀池列入修建规划中,因雨季未能正常施工,预计于2026年1月底建成使用。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2点,属于该公司运转模式及管理范畴,且经济承受度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9-25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对应的处罚性等级,故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裁量基准(四)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日排放量(水):5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1;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特定化工园区)/V类水体,裁量等级为1。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55;对该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元整(179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79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9%,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3401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4499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玖叁壹新材料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昆明玖叁壹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27号要求改正;
(二)对昆明玖叁壹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玖佰玖拾元整(1449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玖叁壹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27号)为准。
(二)对昆明玖叁壹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玖佰玖拾元整(14499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上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玖佰玖拾元整(144990.00元),昆明玖叁壹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昆明玖叁壹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昆明玖叁壹新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