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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睿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1-18 15:03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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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1110105816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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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事人:安宁康睿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融合街山水融城xxxxxx商铺;联系电话:18725xxxxxx;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xxx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卓xx;性别:男;民族:壮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51110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根据接到的安宁市疾控中心检验报告结果,你机构的护士手(刘瑜睿)的菌落总数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的要求。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x


xx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2501xxxxxx


2501xxxxxxx


2025  11 11











































   我于       日收到本决定书,执法人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