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26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天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D3F4YB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伟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极乐村委会黑土厂村居民小组旁
云南天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8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天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铝合金无缝焊接门窗、铝艺庭院门、护栏网生产项目建设有一条铝合金门窗、铝艺庭院门、护栏网加工生产线,主要设备为:全自动激光焊接机3台、喷涂机13台、铝材穿条机1台、铝材双头切割机1台、台式手动切割机3台、2.8吨航车1台、铝材打磨机2台、铝材拉丝机1台、液化气燃烧机1台、手电钻20台、型材冲孔机1台、铣床1台,配套建设有一条全自动喷涂固化流水线,喷塑生产线建有大旋风除尘器。现场检查时,以上设备均已安装完成,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厂内有未经喷塑过的光面半成品,为原厂搬运而来。
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1月1日租赁亚昌玻璃有限公司位于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极乐村委会黑土厂村厂房(6000㎡),云南天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铝合金无缝焊接门窗、铝艺庭院门、护栏网生产项目于2024年12月开工建设,2025年5月底建成。该公司委托了昆明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办理铝合金无缝焊接门窗、铝艺庭院门、护栏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24年5月20日该公司因连然街道办事处意见出具该项目用地不符合区域规划的意见,环评审批被退回。截止2025年8月22日现场检查当天,该公司尚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未取得环评批复。云南谦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投资金额进行资产评估,评估金额为156.37万元。厂房租金为80万元。该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问题,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8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二份、《现场照片》十一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天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天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天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天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0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28号)、《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个性裁量基准(一)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项目地点:属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为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建设进程: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对云南天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天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云南天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24号要求改正;
(二)对云南天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天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24号)为准。
(二)对云南天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上共计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元),云南天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天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天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