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27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5YL42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纵兆民
地址: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上禄脿村(事发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西城心景休闲广场西塔第5层513室(营业执照地址)
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业固废处理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7月29日,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将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龙佰禄丰钛业有限公司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石膏渣倾倒在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上禄脿村,并进行掩埋。2025年8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上禄脿村是否存在倾倒固体废物的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2025年7月29日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上禄脿村倾倒石膏渣1车(共44.38吨),有龙佰禄丰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佰钛业)过磅单,拉运倾倒的石膏渣来自龙佰钛业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项目产生的高盐废水经除杂压滤后产生的石膏渣。现场调查时石膏渣已被土覆盖,倾倒石膏渣地点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该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与龙佰钛业签订白石膏外卖合同,期限: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2元每吨的价格购买白石膏,违法所得为0元。该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6日,该公司对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上禄脿村擅自倾倒的龙佰钛业氯化法钛白粉生产项目产生的高盐废水经除杂压滤后产生的石膏渣进行了清理,并运回至龙佰钛业渣库内,有龙佰钛业过磅单2张。清理运回共2车,共55.51吨。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8月25日及2025年8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2025年8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两份、2025年9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五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经归纳主要有:1.李寅鹏借用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活动,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收取管理费用;违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是李寅鹏个人行为,应当处罚李寅鹏个人,与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关。2.经营状况不佳,亏损严重,请从轻处罚。3.积极配合调查,已按执法部门要求把倾倒的白石膏清理挖装运送回龙佰禄丰钛业公司渣库内。
针对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李寅鹏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注册公司,与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纵兆民为朋友关系,便挂靠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明知李寅鹏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却仍允许挂靠,应当对李寅鹏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李寅鹏本人与纵兆民内部的民事协议并不能转移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故本案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应当是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针对第2点,属于该公司运转模式及管理范畴,且经济承受度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9-24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故不予采纳。针对第3点,我局在计算处罚金额时,修正裁量基准“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已选取“积极配合”予以取值。且依法改正违法行为是违法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作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予以认定,故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1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24号)、《送达回证》;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5日《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5;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5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跨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55。对该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25号要求改正;
(二)对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25号)为准。
(二)对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旺宏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