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28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焱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EARH4P5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峄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柳树村(事发地址)
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马金铺社区居委会海屯路恒大名都东区6栋3009号(营业执照地址)
云南焱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固废处理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9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将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二街的磷石膏倾倒在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柳树村,并进行掩埋。2025年9月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和草铺街道、柳树村工作人员一同到现场进行调查,并使用挖机对用土翻盖的磷石膏进行开挖,现场挖出有磷石膏。
2025年9月22日,经现场调查核实,在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柳树村的磷石膏是云南焱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擅自倾倒的,并用土进行了翻盖。具体情况为:2025年6月初,该公司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二街云南梦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尚环保)双方口头约定,梦尚环保以每吨50元的处置费委托该公司处置未改性的磷石膏,因为合作细节还没有谈妥,所以还没有签订合同,该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23日、26日从梦尚环保拉运未改性磷石膏共28车,约1700吨,擅自倾倒在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柳树村,具体倾倒未改性磷石膏数量以清运处置量为准,并用土进行了翻盖,倾倒地点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该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实,因该公司违反了与梦尚环保的口头约定,擅自将约1700吨未改性磷石膏倾倒在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柳树村,故梦尚环保不支付此次运输处置费用,所以该公司违法所得为0元。该公司已于2025年9月23日至10月3日期间对擅自倾倒在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柳树村土地的未改性磷石膏进行了清理,并运回至梦尚环保,共清理运回32车,共1840.83吨。挖机费用11000元,车辆运输费用共25771元。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9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份,2025年9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焱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 云南焱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 云南焱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云南焱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采取整改措施,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于5日内动用挖掘机主动清运违规堆放的磷石膏;2.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深入,导致此次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主观恶性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3.系小微型企业,受当前经济环境影响,经营状况较为困难,收入来源有限。要求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1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33号)、《送达回证》;云南焱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4日《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针对云南焱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你公司所采取的整改措施,是被群众举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后所采取的整改举措,不作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予以认定,故不予采纳;针对第2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证明倾倒未改性磷石膏无主观过错的证据,视为你公司无证据证明你公司倾倒未改性磷石膏没有主观过错;也未收到你公司倾倒未改性磷石膏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的证据,视为你公司无证据证明你公司倾倒的未改性磷石膏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针对第3点,属于公司运转模式及管理范畴,且经济承受度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9-02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故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个性裁量基准(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5;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5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3。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跨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55。对云南焱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焱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云南焱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38号要求改正;
(二)对云南焱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焱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38号)为准。
(二)对云南焱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焱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焱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焱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