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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30号

发布时间:2025-11-27 16:03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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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36560802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荣根

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鸣矣河村鸣兴街2

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9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种植基地A21#棚外塑料管在流水。经查,该流水是从种植基地A21#棚内的回水池内流出的,回水池内储存的是种植浇灌用水,因2025910日夜间下大雨,造成雨水倒灌至大棚内后汇入大棚内回水池,该公司2025911日上午排雨水时将浇灌水及雨水一同排出至种植基地A21#棚外雨水沟后再通过棚外雨水沟流至外环境鸣矣河村防洪沟,进入该公司旁的鸣矣河。

20259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厂界(外排口、回水池、外水沟)开展执法性监测。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916日出具《监测报告(安环监〔2025〕测200号)》,监测报告显示: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外排口(SW250911-107)总磷:59.1mg/L,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回水池(SW250911-106)总磷:60.8mg/L,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外水沟(SW250911-109)总磷:72.5mg/L,并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中磷酸盐(以P计)(标准限值为≤1.0mg/L)进行评价,评价如下: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外排口(SW250911-107)总磷:59.1mg/L,超标58.1倍。该公司存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91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2025918《调查询问笔录》份、现场照片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202511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20251119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公司灌溉系统设计原理与闭环运行机制,从源头上排除了回水外排的可能性;2、公司为非封闭型园区,除外排口排放外,有15余处水源进入,未排除源头污染,未考虑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3、案涉排水行为属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应急抢险措施,非生产性排污,且公司已积极开展防灾减损工作;4、我公司已完成整改,理应不再做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111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35号)、《送达回证》;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20251119日《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针对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202591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918日王晓斌及师于舒的《调查询问笔录》均可证明外排水是从你公司种植基地A21#棚内的回水池内流出的,故不予采纳。针对第2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降雨后你公司对园区内10个回水池水管的拆除与封堵工作,并多次内部举行专会讨论重建内部管网及加固回水池和防渗漏的改造方案,目前已完成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3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实此次降雨已达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程度,且我局是于2025911日开展执法监测,执法监测当日并未下雨,故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归咎为不可抗力因素的证据不充分。针对第4点,我局“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中第三条第“(二)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该项处罚所指的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非指整改后,对你公司2025911日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予处罚。同时,我局在计算处罚金额时,修正裁量基准“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已选取“积极配合”予以取值,“改正态度选取“规定期限内改正”予以取值。我局于2025911日开展执法监测,执法监测当日并未下雨;且未收到你公司9月11日排水至外环境无主观过错的证据,视为你公司无证据证明你公司9月11日排水至外环境没有主观过错。故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林格曼黑度5/pH12.5以上或pH2以下),裁量等级为5;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规模化以上养殖企业养殖废水,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Ⅳ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55。对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壹拾捌万柒仟元整(187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19%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187000.00元,减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9%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35530.00,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51470.00)。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36号要求改正;

(二)对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肆佰柒拾元整1514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36)为准。

(二)对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肆佰柒拾元整15147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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