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32号

发布时间:2025-11-27 16:11 浏览次数:0
字号:[ ]


当事人名称:云南亿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BPGLDP1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鹏飞

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草铺工业园区内(营业执照地址与事发地址一致)

云南亿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1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亿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在运行中;现场调阅车辆检测过程中视频资料及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车牌号AL137P、云AH22802辆车合格报告存在检测过程中采样管插入不足400mm的情况,车牌号云EB7619、云AG2035、云AC61213辆车合格报告存在检测过程中明显可见黑烟过检的情况,车牌号云A200FR、云E30236、云EB76193辆车合格报告存在检测过程中发动机油温度均低于80℃的情况。以上7辆车均为柴油车,检测方法使用加载减速法,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报告中授权签字人进行签字并盖有该公司公章。该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价格公示表为安检、环检合计收费标准,其中环检收费标准为10吨以上车辆每辆100元、10吨及10吨以下车辆每辆80元。7辆车中10吨以上有4辆,为400元;10吨以下有3辆,为240元;合计640元。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11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份、现场照片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亿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11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亿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亿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亿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1126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交时已过5个工作日受理期限),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配合整改工作,对员工进行学习、教育培训整改。2.202410月正常营业至今,公司都处于亏损状态。

针对云南亿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该公司积极配合整改,我局在计算处罚金额时,修正裁量基准“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已选取“积极配合”予以取值,“改正态度选取“规定期限内改正”予以取值。故此条不予采纳。针对第2点,计算处罚金额时,我局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按实际情况选取了较低的等级,故此条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202511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38号)、《送达回证》;云南亿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20251126日《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辆以上10辆以下裁量等级为3;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该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壹叁仟元整(113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亿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云南亿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48号要求改正;

(二)对云南亿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叁仟元整(11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云南亿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肆拾元整(640.00 )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亿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48号)为准。

(二)对云南亿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11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肆拾元整(6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上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113640.00元)云南亿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亿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亿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