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29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95156315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在全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八街街道一六乡一六街
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9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收到安宁市八街街道情况反馈,八街街道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发生尾矿库坝体垮塌,导致尾矿库尾泥进入外环境。当日11时许,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指导企业开展应急处置。经查,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主要经营铁矿石擦洗生产经营。2025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该尾矿库西面一侧坝体发生局部垮塌,导致尾矿库内的尾矿泥水随垮塌缺口流出尾矿库,流出的泥浆水大约10000m³,通过下方箐沟流入石鸡村田间防洪道进入外环境。该经营部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向地方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直至2025年9月17日上午11时许才对坝体及石鸡村田间防洪道末端进行了简易封堵。
2025年9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胡明扬、詹泽兵(采样人员均持有采样证)现场对安宁市一六金泉矿产品经营部尾矿库、垮坝口外、拦河处(应急处置)的水进行采样,监测因子为PH、总磷、铜、铅、锌、铁、锰、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0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9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5〕测204号)》,报告显示: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尾矿库(SW250917-301)pH:4.2、总磷:0.02mg/L、镍7.6mg/L、铅0.07mg/L、锌9.72mg/L、铜0.091mg/L、锰719mg/L、铁0.26mg/L;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垮坝口(SW250917-302)pH:5.7、总磷:0.04mg/L、镍3.82mg/L、铅0.07mg/L、锌2.44mg/L、铜0.015mg/L、锰584mg/L、铁25.8mg/L;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拦河处(应急处置)(SW250917-303)pH:6.7、总磷:0.04mg/L、镍0.0430mg/L、铅0.00009mg/L、锌0.076mg/L、铜0.006mg/L、锰53.6mg/L、铁0.01mg/L。
经查,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工人于2025年9月16日16时许进行安全巡查时,发现厂区尾矿库西面一侧坝体出现裂痕,该经营部组织工人进行简单的修复,并将尾矿库内的尾矿泥水抽至旁边池子。2025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该尾矿库西面一侧坝体发生局部垮塌,导致尾矿库内的尾矿泥水随垮塌缺口流出尾矿库,进入外环境,该经营部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向地方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直至2025年9月17日上午11时许才对坝体及石鸡村田间防洪道末端进行了简易封堵。 该经营部存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环境违法问题。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9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二份、《现场照片》四份、2025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未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1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36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个性裁量基准(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20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污染事故等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裁量等级为1;水体类别:IV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违法事实: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但未造成水体污染的,裁量等级为2。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55。对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39号要求改正;
(二)对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39号)为准。
(二)对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一六金泉矿产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