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31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81692256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邹晓宏
地址: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邑头村(事发地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污染物超标排放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9月2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邑头村,320国道旁的制药厂排放污水,污水中散发药味,导致其无法进行浇灌菜地。2025年9月2日当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锅炉清洗水、厂区清洗水等通过厂区水沟汇集至该公司厂外西北面320国道旁雨水排口(1号)排入外环境。当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厂界外1号雨水排口、锅炉尾水收集池的水进行现场采样,于2025年9月9日出具(安环监〔2025〕测189号)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厂界外1号雨水排口(1号)pH值6.9、氨氮6.56mg/L、总磷0.66mg/L、总氮10.3mg/L、化学需氧量238mg/L;锅炉尾水收集池pH值4.0、氨氮14.1mg/L、总磷2.68mg/L、总氮24.7mg/L、化学需氧量471mg/L;该公司排放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化学需氧量150mg/L);该公司厂界外1号雨水排口化学需氧量238mg/L、超标0.59倍。该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9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5年9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十七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1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38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个性裁量基准(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日排量(水):5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1;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50%以上100%以下,裁量等级为3;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特定化工园区)/V类水体,裁量等级为1。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对该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32号要求改正;
(二)对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32号)为准。
(二)对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