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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36号

发布时间:2025-12-08 16:20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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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000MJY382054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阳

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职教园区麒麟路19

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9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学院在运营中,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其中部分教学楼已投入使用。该学院基础与药学院实验室的化学类实验室、化学类实验准备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主体已基本建成,化学类实验室目前已安装水环式真空泵、中央台、可见分光光度计、水浴锅、废液柜、药品柜、醋酸纤维薄膜电泳槽等主要设备;化学类实验准备间已安装玻璃仪器、废液暂存柜、超声清洗仪、气流烘干器等主要设备,废气、废水、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已配套建设完成,目前尚未投入运营。该学院实验室(安宁校区)建设项目,于20256月初开工建设,截止目前已基本建成,项目是租用云南理工职业学院已建设教学楼,共65间,建筑面积179080.04㎡,主要为基础与药学院、护理学院及康复学院三个学院建设。该项目于2025618日取得了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506-530181-04-05-265334,项目总投资为2265.6万元,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是硫酸雾、氯化氢、NO2、挥发性有机物、废酸、废碱等。20256月委托云南嘉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宁校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尚未取得“环评”批复。

该学院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问题。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916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份、现场照片十一份、《影像材料一份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202511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202512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一、本项目性质特殊,具有显著的公益属性。二、本项目实际环境影响有限,违法情形有待重新核实。三、申辩人违法行为并无主观恶意,系因认识不足与管理疏忽。四、申辩人已采取有效环保措施。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112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34号)、《送达回证》;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2025122日《申辩书》、2025124《调查询问笔录》份;2025122《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拟确定实验室设备价值涉及对实验室设备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昆林润千峰评报字(2025)第KL2025D084号)》等证据证实。

针对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1点,属于该学院运转模式及管理范畴,故不予采纳;针对第2点:因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2025年8月校区搬迁建设的客观情况,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的项目投资建设重心侧重于新校址的富民校区,对于安宁校区的投资总额相对较少,实际投资金额与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不符。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核算实验室设备价值评估为110.0863万元,予以采纳;针对第3、4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证明该学院实验室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无主观过错的证据,视为无证据证明该学院建设实验室未依法报批并擅自开工建设没有主观过错;该学院积极配合、及时改正等情况,我局在处罚自由裁量中已充分考量,并合理取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元整(129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35号要求改正;

(二)对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元129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35号)为准。

(二)对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元整(12900.00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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