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35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浩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46692163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绍军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百花东路75号
云南浩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9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浩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检测公司在运营中,现场在进行车辆检测。经查阅该公司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及视频发现:经该公司环保检测线检测车牌号为A7J08X的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黑烟过检的情况,该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出具合格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为:530181442507211259196537)。经环保检测线过检的车牌号分别为云AC300X、云FM8659、云A130YL的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存在取样管插入不足400mm的情况。其中:云AC300X于2025年9月16日出具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30181442509160925585204),云FM8659于2025年9月16日出具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30181442509160916556274),云A130YL于2025年8月26日出具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30181442508260937080357)。上述4台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验(测)报告已加盖有该公司CMA监测资质章及云南浩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还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字。该公司轻型汽油车、柴油车环保检测费用均为80元/辆,以上4车次共收取环保检测费用320元。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问题。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9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五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浩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浩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浩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浩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1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40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20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的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辆以下,裁量等级为1;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55,对云南浩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浩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云南浩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34号要求改正;
(二)对云南浩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云南浩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整(32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浩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34号)为准。
(二)对云南浩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整(3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上共计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佰贰拾元整(100320.00元),云南浩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浩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浩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部门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三楼310办公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