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37号
当事人名称: 安宁通源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88583020R
法定代表人:陈大发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江浸厂村昆明盐矿渣库
安宁通源经贸有限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信访交办件LX530002025073000032、LX530182025073100021,反映安宁通源经贸有限公司污水外排污染环境。2025年8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宁通源经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正在生产。该公司建有4个生产废水回水池,回水池主要收集原料清洗、冷却废水,容积共计约2200m³,回水池下方建设有铁制临时收集池(216m³),用于收集回水池底液。经查阅该公司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该公司不得设置污水排口,产生的废水综合回用,不得外排。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用于临时收集底液的铁制临时收集池已变形,有废水外溢到旁边5米处空地上形成积水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8月12日下午对该公司回水池废水、铁制临时收集池废水、外溢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指标有pH、COD、氨氮、总磷、悬浮物。2025年8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显示,外溢废水pH值9.3,总磷10mg/L,氨氮357mg/L,化学需氧量688mg/L,悬浮物196mg/L。在连续暴雨导致生产废水外溢情况后,该公司未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制止废水外溢,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经调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存在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8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六份,2025年8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8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通源经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通源经贸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通源经贸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通源经贸有限公司未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26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安宁通源经贸有限公司存在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行为,经查阅《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有关裁量基准,无该公司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基准,对该案件的处罚金额裁定为中限值,对安宁通源经贸有限公司按照裁量基准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通源经贸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安宁通源经贸有限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23号要求改正;
(二)对安宁通源经贸有限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通源经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23号)为准。
(二)对安宁通源经贸有限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上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安宁通源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通源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通源经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部门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三楼310办公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