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文综当罚字〔2025〕第003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当罚字〔2025〕第003号
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曾**(出版物摊点) | ||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 身份证号:5322**********3713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曾** (个体经营) | 联系电话 | 130*****978 | |
住所(住址等) | 云南省******************** | |||
违法事实 和证据 | 受安宁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委托,2025年11月26日10时26分,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施*(250*****002)、金*(250*****012)等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集市的曾估田(出版物摊点)进行综合检查,现场该出版物摊点正在营业,经营有《三星拱照》、《老皇历》等日历,执法人员在进一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陈述出版物是从昆明螺蛳湾进的货,有进货收据,之前没有人通知办证,今天第一次开张经营,还没有收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要求当事人即时予以整改,并用手机拍照,固定了相关证据。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曾估田(出版物摊点)经营的事实;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程序合法以及当事人的违法情况;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经查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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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处罚时间 | 2025年11月26日 | 处罚地点 | 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集市 | |
处罚内容 | 1.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予以取缔; 2.对当事人下达取缔公告书。 |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或者 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市铁路运输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5年11月26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