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文综罚字〔2026〕第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罚字〔2026〕第001号
当事人: 昆明晚棠露营管理有限公司(剧本娱乐活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编号:915************71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季**
住所(住址等):接到权利人投诉,受安宁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委托;2026年1月13日,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施*(执法证号250*****002)、金*(执法证号250*****012)等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石江村委会石江村一号的昆明晚棠露营管理有限公司(剧本娱乐活动)进行检查,现场该场所正在营业,营业范围是剧本娱乐活动;有《营业执照》编号:915***********71X,场所内经营有剧本《璃火》、《流氓叙事》等,据昆明晚棠露营管理有限公司(剧本娱乐活动)股东郭*陈述:公司经营的剧本《如故》、《流氓叙事》是从2025年8月份开始用的,2025年10月份发行方告知不能使用就停止了,剧本《如故》也售卖给省外的朋友了。剧本《璃火》因有权利人授权合同还在使用;2025年8月至10月《如故》剧本使用共计2场,每场收费188元,《流氓叙事》剧本使用10场,有5场收费价格是188元每场,另5场收费价格是288元每场每场。总合计2756元,现场当事人未能出示相关剧本授权合同。在进一步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昆明晚棠露营管理有限公司(剧本娱乐活动)的经营行为侵犯著作人相关权利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执法人员用手机拍摄,现场固定了相关证据,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1)盗版侵权投诉情况说明1份,证明昆明晚棠露营管理有限公司(剧本娱乐活动)侵权事实;(2)安宁百案娱乐室剧本授权情况3份19页,证明安宁百案娱乐室得到的权利人授权事实;(3)安宁百案娱乐室购买权利人记录账单3份3页,证明安宁百案娱乐室使用他人作品支付报酬事实;(4)安宁百案娱乐室与权利人签订授权合同3份,证明安宁百案娱乐室已经著作人许可事实;(5)安宁百案娱乐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宁百案娱乐室负责人主体资格事实;(6)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事实;(7)个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昆明晚棠露营管理有限公司(剧本娱乐活动)法人授权情况;(8)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证明昆明晚棠露营管理有限公司(剧本娱乐活动)负责人的主体资格及合法身份信息;(9)《璃火》作品授权合同1份7页,证明昆明晚棠露营管理有限公司(剧本娱乐活动)得到的权利人授权事实;(10)昆明晚棠露营管理有限公司(剧本娱乐活动)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事实。当事人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2.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给予当事人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56元(大写贰仟柒佰伍拾陆元整);3.没收《流氓叙事》剧本1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或者通过 国家金库安宁市支库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6年 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