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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9-05号

发布时间:2026-03-05 11:28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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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C24F505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畅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耳目村委员会后厂村小组

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工业固废处理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12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磷矿石破碎、水洗等作业,场地堆有水洗磷矿石过程中产生的压滤脱水尾泥约1000吨。经查,20251010日至115日期间,该公司分别联系樟富营采石场、枧槽营村后山采石场、安八公路旁空地、饶管营沙场旁空地的业主,倾倒水洗磷矿石过程中产生的压滤脱水尾泥,并双方口头约定免费给予水洗尾泥。202512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64)后,该公司于20251217日开始组织人员对以上四个倾倒地点倾倒的水洗尾泥进行清理,于20251231日全部清理至该公司场地内用于配矿,共清运了230车,10439.5吨,清运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42326.5元(拖车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元,挖机及车辆运输费用共计人民币41126.5元)。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12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六份;2025121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且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10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的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5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元整(108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64号要求改正;

(二)对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元整(10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64号)为准。

(二)对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元整(108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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