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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学林中心) 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6-03-10 16:58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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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 11)、《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昆政办[2022]21 )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安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公司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加快安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切实解决安宁市新市民、新青年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二、 产权管理及相关部门职责

安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学林中心)项目(以下简称“学林中心保租房项目”)是由安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房公司”)通过以购代建改造的方式建设,产权属于保障房公司,项目资金来源由保障房公司自筹。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林中心保租房项目运营管理工作,其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统筹、指导、监督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工作;对保租房项目房源进行核验,市其他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租房管理相关工作。保障房公司负责学林中心保租房项目的建设、资格审核、运营管理、退出等具体工作,包括申请资格审核、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协议、办理租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房屋管理维护等。

三、运营管理原则

安宁市保障房公司筹集优质、宜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问题。严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运营管理

(一)房源管理

学林中心保租房项目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按照不超过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85%进行租赁,经公司三重一大同意确定租赁价格,项目房源及租赁价格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申请条件

1.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 1 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安宁市主城区(连然街道、金方街道)内没有房产和未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政策;

3.主申请人必须年满 18 周岁,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需提供主申请人工作地为安宁市内的《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提供注册地为安宁市的《营业执照》;提供半年工资或收入银行流水,月收入不低于 2500 元;

4.针对退役军人、乡村医生、教师等社会公共服务群体优先纳入保障。

(三)申请与配租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申报。申请人向安宁市保障房公司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到安宁市保障房公司进行审核。

2.受理审核。安宁市保障房公司对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复核。并在提交申请之日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低于 3 天。在公示期内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安宁市保障房公司申请复核。

(四)租赁管理

1.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申请家庭只可选择一套房源,且选定后不可更改。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1 年、不超过 3 年,收取租金数额不超过 3 个月、收取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 3个月租金,租金收取按月结算。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按“先付后用”原则,居住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由入住人自行承担。

2.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 1 个月内向安宁市保障房公司提出续签申请,经安宁保障房公司审核通过后,续签租赁合同。

3.合同期内原则不予变更主申请人,承租家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承租人的,需到安宁保障房公司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承租条件的将及时予以变更。

4.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退房,承租人应当在退房前 1 个月内向安宁市保障房公司提出退租申请,办理退房流程手续,结清相关费用。

5.安宁保障房公司单位需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按照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6.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对单位团租,单位居住人员资格需统一报安宁市保障房进行审查,通过后签订团租协议。

7.其他未说明事项,参照《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管理。

(五)退出机制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安宁市市区内获

得其他住房的,应向安宁市保障房公司如实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如使用期满、中途停用或者被取消使用资格的,应在 15 天内腾退住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对该房屋中所有个人物品的处置的权利,由保障房公司进行清理收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3.擅自装修、破坏或者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的;

4.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欠缴租金 3 个月及以上的;

6.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对应腾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腾退期满拒不腾退的,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照当年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解除租赁合同时,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

(六)监督管理

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安宁市保障房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1.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2.未按本细则规定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3.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保障房公司负责解释。

2.本办法在运行过程中,将根据市场行情及实际运营情况,结合上级管理部门最新管理办法,采取灵活调整的机制,适时更新完善。

安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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