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抽检、核查处置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5年度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6-03-1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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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抽检、核查处置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5年度第四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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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 原因排查 | 行政相对人 信息 |
启动核查处置情况 |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
企业采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 食品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
| 1 | 白芹菜 | DBJWC245301810012ZX | 10/21/2024 | 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被抽样单位:安宁梅丹农产品贸易铺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A8-3号 |
/ | 抽检监测(市级专项) 2024年云南昆明网抽监督抽检计划 | 原因类别:过程控制 原因详情: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农药所致 | 经营单位:安宁梅丹农产品贸易铺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A8-3号 |
核查处置任务领取时间: 2024-11-15 启动时间: 2024-11-20 |
责令整改,进行处罚。 | 采取措施:停止售卖 召回情况:零售销售给散户,且距离抽检多日,无法召回。 |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建立并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
立案时间:2024-11-19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1-26 单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处罚〔2025〕23号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伍角(¥112.5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仟壹佰壹拾贰元伍角(¥3112.50元),上缴财政。 |
| 2 | 白芹菜 | DBJWC245301810019ZX | 10/21/2024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被抽样单位:安宁市菜老包零售店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A1-5号 |
/ | 抽检监测(市级专项) 2024年云南昆明网抽监督抽检计划 | 原因类别:过程控制 原因详情: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农药所致 | 经营单位:安宁市菜老包零售店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A1-5号 |
核查处置任务领取时间: 2024-11-13 启动时间: 2024-11-20 |
责令整改,进行处罚。 | 采取措施:停止售卖 召回情况:零售销售给散户,且距离抽检多日,无法召回。 |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建立并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
立案时间:2024-11-15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1-26 单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处罚〔2025〕24号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玖元陆角(¥89.6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仟零捌拾玖元陆角(¥3089.60元),上缴财政。 |
| 3 | 新鲜白芹菜 | DBJWC245301810029ZX | 10/21/2024 | 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被抽样单位:安宁市沃来福零售店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AA6-18号 |
/ | 抽检监测(市级专项) 2024年云南昆明网抽监督抽检计划 | 原因类别:过程控制 原因详情: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农药所致 | 经营单位:安宁市沃来福零售店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AA6-18号 |
核查处置任务领取时间: 2024-11-13 启动时间: 2024-11-20 |
责令整改,进行处罚。 | 采取措施:停止售卖 召回情况:零售销售给散户,且距离抽检多日,无法召回。 |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建立并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
立案时间:2024-11-14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1-26 单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处罚〔2025〕25号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肆元肆角(¥114.4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仟壹佰壹拾肆元肆角(¥3114.4元),上缴财政。 |
| 4 | 白芹菜 | DBJWC245301810031ZX | 10/21/2024 | 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被抽样单位:安宁市优果生鲜食品零售店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AA6-2号 |
/ | 抽检监测(市级专项) 2024年云南昆明网抽监督抽检计划 | 原因类别:过程控制 原因详情: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农药所致 | 经营单位:安宁市优果生鲜食品零售店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AA6-2号 |
核查处置任务领取时间: 2024-11-13 启动时间: 2024-11-20 |
责令整改,进行处罚。 | 采取措施:停止售卖 召回情况:零售销售给散户,且距离抽检多日,无法召回。 |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建立并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
立案时间:2024-11-14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1-26 单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处罚〔2025〕26号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贰拾叁元陆角(¥423.6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陆仟肆佰贰拾叁元陆角(¥6423.60元),上缴财政。 |
| 5 | 面姜 | DBJWC245301810032ZX | 10/21/2024 |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被抽样单位:安宁市优果生鲜食品零售店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AA6-2号 |
/ | 抽检监测(市级专项) 2024年云南昆明网抽监督抽检计划 | 原因类别:过程控制 原因详情: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农药所致 | 经营单位:安宁市优果生鲜食品零售店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AA6-2号 |
核查处置任务领取时间: 2024-11-13 启动时间: 2024-11-20 |
责令整改,进行处罚。 | 采取措施:停止售卖 召回情况:零售销售给散户,且距离抽检多日,无法召回。 |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建立并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
立案时间:2024-11-14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1-26 单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处罚〔2025〕26号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贰拾叁元陆角(¥423.6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陆仟肆佰贰拾叁元陆角(¥6423.60元),上缴财政。 |
| 6 | 扭扭椒 扭扭辣椒 | DBJWC245301810033ZX | 10/21/2024 |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被抽样单位:安宁市优果生鲜食品零售店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AA6-2号 |
/ | 抽检监测(市级专项) 2024年云南昆明网抽监督抽检计划 | 原因类别:过程控制 原因详情: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农药所致 | 经营单位:安宁市优果生鲜食品零售店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AA6-2号 |
核查处置任务领取时间: 2024-11-13 启动时间: 2024-11-20 |
责令整改,进行处罚。 | 采取措施:停止售卖 召回情况:零售销售给散户,且距离抽检多日,无法召回。 |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建立并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
立案时间:2024-11-14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1-26 单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处罚〔2025〕26号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贰拾叁元陆角(¥423.6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陆仟肆佰贰拾叁元陆角(¥6423.60元),上缴财政。 |
| 7 | 鳝鱼 | XBJ24530181713820181 | 10/12/2024 | 恩诺沙星项目、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被抽样单位:安宁吴刚鲜鱼摊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昆钢凌波市场412-413号 |
/ | 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4年云南昆明安宁地抽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 | 原因类别:过程控制 原因详情: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兽药所致 | 经营单位:安宁吴刚鲜鱼摊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昆钢凌波市场412-413号 |
核查处置任务领取时间: 2024-11-13 启动时间: 2024-11-13 |
责令整改,进行处罚。 | 采取措施:停止售卖 召回情况:零售销售给散户,且距离抽检多日,无法召回。 |
1.认真学习《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2.建立并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
立案时间:2024-11-13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1-26 单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处罚〔2025〕27号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对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3.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叁拾贰元整(¥832.0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仟肆佰叁拾贰元正(¥1432.00元),上缴财政。 |
| 8 | 泥鳅 | XBJ24530181713820180 | 10/12/2024 | 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被抽样单位:安宁吴刚鲜鱼摊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昆钢凌波市场412-413号 |
/ | 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4年云南昆明安宁地抽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 | 原因类别:过程控制 原因详情: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兽药所致 | 经营单位:安宁吴刚鲜鱼摊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昆钢凌波市场412-413号 |
核查处置任务领取时间: 2024-11-13 启动时间: 2024-11-13 |
责令整改,进行处罚。 | 采取措施:停止售卖 召回情况:零售销售给散户,且距离抽检多日,无法召回。 |
1.认真学习《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2.建立并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
立案时间:2024-11-13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1-26 单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处罚〔2025〕27号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对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3.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叁拾贰元整(¥832.0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仟肆佰叁拾贰元正(¥1432.00元),上缴财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