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9-09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48368630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荣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郎家庄原昆钢焦化厂(事发地址)
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理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12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拆除项目(原昆钢焦化厂)拆除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拆除项目正在进行拆除作业。经查,2025年7月29日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与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由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拆除工作。经现场调查核实,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在拆除项目区域空地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焦油渣约2吨(焦油渣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HW11),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措施。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问题。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12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二份、《现场照片》三份;2025年12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12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已全面履行环保防护义务,积极防范环境风险,本次事件系偶然突发;2.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3.企业经营陷入极度困境,无力承担原定罚款,申请减免,保障企业存续及员工就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核实,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9-62号)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针对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经核查,该公司虽制定了《拆除污染防治方案》并与第三方签订了危固废处置合同,但在实际作业过程中,焦油渣转运、贮存环节的操作规范执行不到位,不属于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偶然突发”的定性不够准确。故此条不予采纳。针对第2点,该公司及时启动了应急预案,并联系危废处置单位对焦油渣进行了处置,现场清理工作较为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减轻了环境危害后果,该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3点,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11号)之前,就已经将公司经营情况考虑在内,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按实际情况选取了较低的等级,故此条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3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11号)、《送达回证》;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12月8日《环境保护整改回复单》及2026年3月9日《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8.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危废数量:1吨以上5吨以下,裁量等级为2;违法事实:未采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对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元整(149000.00 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49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9%,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831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2069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对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零陆佰玖拾元整(12069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9-62号)完成整改,本决定不再另行责令改正。
(二)对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零陆佰玖拾元整(120690.00 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