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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9-14号

发布时间:2026-04-07 11:3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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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唐光选

身份证号: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新店镇牛角村公所椿树社24号(身份证地址)安宁市草铺收费站东侧强林石化院内(事发地址)

唐光选违反污染物超标排放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12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唐光选位于安宁市草铺收费站东侧强林石化院内的洗车点进行现场调查,该洗车点正在洗车。现场建有洗车废水收集池和沉淀池各1个,废水收集池约6m³,沉淀池约10m³,现场池内均有水。经现场查看,洗车地面有废水,洗车废水进入收集池,沉淀池内的水有渗漏到旁边雨水沟现象。当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洗车点收集池下游雨水沟、收集池上游雨水沟、收集池、沉淀池的水进行现场采样。2026119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转来的(安环监〔2025〕测276号)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洗车点收集池下游雨水沟pH4.0、氨氮27.6mg/L、总磷230mg/L、石油类6.95mg/L、铜0.040mg/L、锌0.422mg/L、铅低于方法检出限、镉0.018mg/L、砷0.0215mg/L、硒低于方法检出限、汞0.00131mg/L、化学需氧量156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7mg/L;该洗车点排放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pH6⁓9、氨氮25mg/L、总磷1.0mg/L、化学需氧量15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mg/L);收集池下游雨水沟pH4.0、未在标准范围内;氨氮27.6mg/L、超标0.10倍;总磷230mg/L、超标229倍;化学需氧量156mg/L、超标0.04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7mg/L、超标0.07倍。其余监测指标均达标。该洗车点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12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现场照片》八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及《唐光选洗车点执法监测情况》各一份;20261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两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唐光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3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唐光选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唐光选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唐光选未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唐光选于2026330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唐光选认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事实不清,监测样本非直接排放废水;2、监测结果的唯一性和关联性缺乏充分证据佐证,雨水沟为公共排水设施;3、唐光选已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且未造成实际环境损害;4、经济承受能力极低,唐光选为个体经营的小型洗车点,经营规模小,客流量少;5、唐光选在调查过程中始终积极配合,唐光选当天开展整改工作,已停止使用该套遗留设施,联系专业人员对沉淀池和收集池进行检修、补漏、清理,对雨水沟进行清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隐患;已经停止营业,符合法定减轻依据。

针对唐光选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23点,现场检查时,环境监测站人员在当事人唐光选的陪同下现场对洗车场的收集池下游雨水沟、收集池上游雨水沟、收集池、沉淀池这四个点分别进行了现场取样,并于2026120日将监测结果告知当事人唐光选,当事人唐光选对采样过程及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出异议。且在当事人唐光选及唐光学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均明确认可监测结果,且承认超标是因为之前清洗车辆的洗车废水进入沉淀池,沉淀池有渗漏现象,沉淀池渗漏的水进入沉淀池旁的雨水沟导致超标。故不予采纳。针对第4点,经济承受度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13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故不予采纳。针对第5点,当事人当天开展整改工作,联系专业人员对沉淀池、收集池、雨水沟进行清理,规范处置收集池内的废水,将该废水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规范处置,现已停止营业。以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61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及《唐光选洗车点执法监测情况》各一份;20261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202632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13号)、《送达回证》;唐光选2026330日提供的《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裁量基准(四)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日排量(水):5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1;超标因子:4个及以上,裁量等级为5;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废水类别:服务业废水,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特定化工园区)/V类水体,裁量等级为1;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对该洗车点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元整(161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19%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61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9%,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3059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3041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唐光选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对唐光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零肆佰壹拾元整(1304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对唐光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零肆佰壹拾元整(13041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唐光选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唐光选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唐光选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部门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三楼310办公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康艺婷  

话:0871-68695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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