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9-15号

发布时间:2026-04-07 11:35 浏览次数:0
字号:[ ]

当事人名称: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5357388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国辉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猴子山

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6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对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猴子山铁矿矿区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有两条洗选生产线,该公司年产5万吨锰铁矿洗选项目其中一条擦洗磁选设备在运行,下料口有约400吨锰铁矿,另外一条生产线在停产。经调查,该项目于201510月开工建设,于201610月建成,其间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属于未批先建项目,2017417日,安宁市环境保护局对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罚字〔201727号),罚款陆万元整,并责令本项目停止生产。由于检修设备等原因,该公司于20259月初开始生产至今陆续加工了三批锰铁矿,每批加工量约400多吨,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在加工锰铁矿,工艺流程为原矿-破碎-筛分-水洗-成品矿。目前该公司年产5万吨锰铁矿洗选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也未完成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该公司涉嫌未批先建及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故本案不再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6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6112日《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六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3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于20254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产整改;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3.猴子山锰铁矿山选矿厂年产5万吨铁精矿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公司已和相关审批部门暂定于202644日召开现场评审会,可以取得环评批复。4.属于小微型企业。综上望减轻处罚。

经核实,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正在按程序推进环评手续审批工作。

针对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13点,鉴于该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停产整改,并正在推进环评手续完善工作,该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2点,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陈述,属于企业应当履行的日常法定义务,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故此条不予采纳;针对第4点,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16号)之前,就已经将公司经营情况考虑在内,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按实际情况选取了较低的等级,故此条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32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16号)、《送达回证》;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202641日《申辩书》、20264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自由裁量因子情况。个性因子: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型(裁量等级为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裁量等级为5);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超过期限改正时间:不涉及。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55。对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元整(246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46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8%,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4428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20172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壹仟柒佰贰拾元整(201720.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壹仟柒佰贰拾元整(20172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