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9-17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EFR6Y7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佳蓉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武家庄村委会武家庄村小组白山
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固废违法处理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11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施工是将滇池蓝藻、黑色煤渣、磷渣固体堆放在该公司承包的土地上,并用挖机和装载机进行混合后填埋到承包地下,填埋的黑色煤渣60吨、磷渣100吨,填埋场地占地面积约2亩,填埋深度约0.2米,场地未进行三防措施,同时场地上同时停放有一辆拉运滇池蓝藻运输车辆,一辆装载机和一辆挖机,现场有三名施工人员。据该场地负责人李开春介绍,该场地属于旱地和其他草地,场地是从武家村乡村旅游合作社承包的,承包期5年,签订时间是2024年11月。查阅该公司采购合同,磷渣(里面含有磷、钙成分)为该公司向武卫福采购的约100吨。该公司购买磷渣、煤渣,并配加滇池蓝藻、原土等混合后作为有机肥填埋到承包土地下,以此来对土壤进行改良实验。其中,该公司使用的煤渣属于工业固体废弃物,存在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违法行为。该公司磷渣、煤渣、蓝藻均为购买,无违法所得。该公司委托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堆放、填埋在场上的煤渣、磷渣进行处置,处置费用为450元。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11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三份、《现场照片》五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经现场核实,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已将填埋的煤渣及磷渣委托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置完成,场地已恢复种植树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受理通知书》,2026年4月8日召开听证。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场负责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场负责人及现场调查人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该公司提出撤销或者减免处罚的要求。申请理由主要有1.项目具有明确的生态修复与农业开发背景,无违法主观故意。2.涉及物料均为购买,属于废弃物资源化循环使用。3.物料使用方式符合“土壤生态修复”豁免情形。4.处罚裁量过重,恳请依法从轻或减免处罚。5.公司已主动整改,积极消除影响,深刻吸取教训。
针对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听证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该公司虽提出无主观故意,但无证据证明填埋煤渣无主观过错,应视为该公司无证据证明填埋煤渣没有主观过错,故不予采纳。针对第2点,该公司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其他企业产生的煤渣进行循环利用,并不能自动使其脱离“工业固体废物”的法律定性,且在李开春、吴廷兵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均认可其填埋的煤渣为工业固废,故不予采纳。针对第3点,根据《固体废物鉴别通则》(GB34330-2017)第8.4条规定原文为“按以下方式进行利用或处置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a)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还田,还林后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 b) 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不包括化学选矿)符合 GB 18599 要求直接留在或返回到 采空区后的采矿弃石、尾矿和煤矸石。 c) 采矿或其他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按照法规或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等文件要求就地处置后的弃 土、弃石等物质。 d) 经加工后符合性能、污染控制等相关管理要求,作为复垦、生态修复、土地平整、采空区回填、填埋场覆土等工程填充物料使用后的物质。 e)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完成尾矿库闭库销号后,堆存于尾矿库中的尾矿。”而非该公司提出的“任何可以用于土壤生态修复,还田利用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且该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填埋的物料性质、处理工艺、施用量及施用方法符合8.4条的管理要求,故不予采纳。针对第4、5点,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对各裁量因子按实际情况选取了相应的等级。经核实,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已将填埋的煤渣及磷渣委托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置完成,并在场地恢复种植树苗,部分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3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08号)、《送达回证》;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3月17日《听证申请书》及2026年4月8日《听证记录》《听证报告》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5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子: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25。对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元整(108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元整(108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7%,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756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0044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对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佰肆拾元整(1004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对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佰肆拾元整(10044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灵动时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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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