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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9-13号

发布时间:2026-04-15 11:33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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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7MAD9GKTF8K

经营者:朱金华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滴水箐村(事发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俊发空港城1—702(营业执照地址)

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1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年处理10万吨固废除铁除杂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经营部年处理10万吨固废除铁除杂生产线项目于202571日开工建设,同年831日完成建设,同年91日开始投入生产。截至检查当日,该项目共使用原料铜渣约400吨,已生产出产品铁精粉约100吨,产生压滤尾泥约300吨,至今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该经营部租用安宁闽滇建材有限公司的土地,面积为10亩,年租金为2万元,租赁时间自202561日至202661日。根据云南怡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5118日出具的《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明晰资产价值所涉及的固废除铁除杂生产线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怡衡资评报字〔202529号)》,截至目前,该经营部年处理10万吨固废除铁除杂生产线项目实际投资为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玖仟贰佰贰拾叁元整(1129223.00元)。

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该项目压滤机回水沉淀池的水流经排水沟排入外环境。当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项目压滤机回水沉淀池、压滤机回水沉淀池外排水沟的水进行现场采样。20251113日出具安环监〔2025〕测252号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经营部压滤机回水沉淀池外排水沟的水pH12.3、总磷0.17mg/L、悬浮物66mg/L,该经营部排放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pH6-9),该经营部压滤机回水沉淀池外排水沟的水pH值为12.3,不达标。该经营部存在违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1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七份、提取书证材料20251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5111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水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条款: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3.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于202611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违法行为系因过渡期经营压力所致,已积极整改;2.对处罚裁量及法律适用的申辩,取得排污许可证是进行竣工环保验收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二者具有法律逻辑上的先后性与必然因果性,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分别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3.关于环境影响的说明,外排水存在p值和悬浮物超标情况,但所采水样为厂区雨水及场地冲洗水,并非生产流程中持续排放的工艺废水,发现问题后主动采取措施,已有效控制对外环境影响。4.属于微型企业,恳请减轻处罚。该经营部于2026113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114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受理通知书》,202623日召开听证。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代理人及案件调查人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代理人提出对取得排污许可证竣工环保验收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减轻处罚要求。

申请理由主要有:1.违法行为系因过渡期经营压力所致,无主观违法故意;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且已积极配合整改; 3.经营部属于微型企业,经营规模小、利润微薄;4.“取得排污许可证是进行竣工环保验收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二者具有法律逻辑上的先后性与必然因果性,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分别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针对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1.该经营部虽提出无主观故意,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实施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该经营部虽在调查后期采取了停产、封堵排放口等措施,但上述行为系在生态环境部门介入调查、固定证据之后实施,属于被动整改而非主动纠正,故不予采纳;2.该经营部提出所采水样为厂区雨水及场地冲洗水,并非生产流程中持续排放的工艺废水,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对外环境的影响。根据20251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杨粉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116日朱金华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1113日杨粉的调查询问笔录均可证实所采水样点位为该经营部年处理10万吨固废除铁除杂生产线项目压滤机回水沉淀池及压滤机回水沉淀池外排水沟,且该经营部无证据证明上述点位水样为厂区雨水或场地冲洗水,也无证据证实所采取的措施已控制了对外环境的影响,故其关于水样性质及影响控制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采纳。

3.关于该经营部的经济承受度,我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01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故不予采纳。4.该经营部提出的取得排污许可证是进行竣工环保验收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的申辩意见,经审查认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属于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未验先投违反的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其核心在于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投入生产;无证排污违反的则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其核心在于未取得法定排污许可即实施排污行为。两个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同、构成要件不同,故应对两个独立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对该申辩意见及听证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01号)、《送达回证》;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2026113日《申辩书》;2026113日《听证申请书》及202623日《听证记录》《听证报告》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裁量基准: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的第1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建设进程:生产阶段,裁量等级为5;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对该经营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裁量基准: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的第8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对该经营部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仟元整(206000.00元)。

(三)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裁量基准:《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基准(二)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日排放量(水):5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特定化工园区)/V类水体,裁量等级为1;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对该经营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仟元整(206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仟元整(20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仟元整(20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对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仟元(206000.00元);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仟元(206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上共计人民币肆拾贰万肆仟元整(424000.00元),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嵩明县华华建筑材料销售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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