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安宁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4项)
发布时间:2026-05-1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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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 1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10% | 2026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县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2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建设运行和维护、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监管企业2%、重点企业10%、特殊监管企业15% | 2026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第二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县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3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检查 | 审批新建项目 | 50% | 2026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县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4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的检查 | 企业 | 10% | 2026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县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