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安宁市全面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加强线上线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现将典型案例集中公布。
案例一:安宁市某饮品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标识实施混淆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6年2月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中,对该饮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饮品店的商铺门头招牌、经营场所宣传画,以及加工场所内使用的杯套均有相似的字样。店员使用服装标有相似的字样,并配有相似的图案。现场检查当事人美团APP店铺上架商品,店铺头像及商品图片中也含有相似字样及相似图案,且含有相似相关标识。综上所述,该饮品店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标识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该饮品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责令该饮品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部分经营主体法治意识缺失、诚信经营观念淡薄,为快速抢占市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食品商品名称、包装标识、装潢等实施混淆行为,刻意“傍名牌”“搭便车”,误导消费者认知。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食品市场秩序,破坏食品行业良性发展环境,更因部分仿冒主体规避食品安全监管、缩减生产经营成本,存在食材不合格、加工不规范、储存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直接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重大隐患,严重冲击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本案的查处,既是对食品领域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厉打击,也是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切实落实,旨在揭露仿冒混淆背后的违法牟利套路,警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依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禁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标识等实施混淆误导,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同时,提醒消费者在点选外卖时,务必确定商标、经营地址等是否正确。
案例二:安宁某火锅店出借《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对安宁某火锅店的举报信,举报人称该店销售“焙炒咖啡豆”涉嫌标签违法及“好评返现”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2026年1月1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火锅店有“焙炒咖啡豆”及任何有关“咖啡”的产品;经调查得知该火锅店经营者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借给他人使用。该火锅店的行为构成出借《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该火锅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该火锅店基于同一个主观故意,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借给他人开展网络经营,出借的证、照属同一事实、同一目的、同一时间的关联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同一违法行为且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情形。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的罚款金额高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罚款金额,故安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火锅店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对该火锅店作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部分餐饮经营主体法治意识淡薄、责任落实缺位,违规出借《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这变相规避食品经营准入门槛和监管要求。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更导致监管部门无法精准追溯实际经营主体,给不合格食材采购、加工操作不规范、卫生条件不达标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隐身”空间,直接威胁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埋下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既是对证照出借这种违法行为的严厉震慑,也是对食品经营主体责任的再次压实,旨在揭露借证、挂靠背后的违规经营套路,警示所有食品经营单位必须依法持证经营,严禁出借、出租、转让证照,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就餐、点选外卖时,主动核对实际经营主体与公示的证照信息是否一致,警惕证照不符的餐饮商家,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安宁某餐饮店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6年4月7日安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中,对该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一名从业人员健康证已过期,且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有效健康证。该餐饮店行为构成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的违法行为。因该餐饮店经营者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纪委。
处罚依据:该餐饮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责令该餐饮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案件线索已移交纪委。
典型意义:餐饮经营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相关规定,凡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均需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这既是保障群众饮食健康的基本要求,更是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本案的查处,旨在压实食品经营单位人员健康管理主体责任,警示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查验、定期换证制度,提醒广大消费者关注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就餐消费时留意从业人员健康公示信息,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