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9-18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075270777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榕庭
地址: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白塔村
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6年2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外东北侧生产废水收集池里放置有潜水泵,废水收集池内废水通过潜水泵和塑料皮管抽排到厂界外水青公路旁雨水沟,最终通过涵洞流入螳螂川水体。该公司厂长王美琼在检查过程中离开环境执法人员视线约10分钟,借上厕所之机拆除了废水收集池内的潜水泵和皮管。经查阅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申请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要求,该公司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于自有菜地、果园的浇灌,或回用于厂区地板清洗,不得外排。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该公司厂长王美琼陪同下对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收集池及螳螂川旁管道末端外排水进行执法采样监测。
2026年3月2日,我局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6〕测019号),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报告显示该公司2026年2月7日通过潜水泵塑料皮管厂界外水青公路旁雨水沟的收集池内废水,氨氮浓度:180mg/L,超标6.2倍,总磷(磷酸盐(以P计))浓度65.8mg/L,超标64.8倍,化学需氧量浓度1.71×10⁴mg/L,超标113倍。该公司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6年2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七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执法监测情况》、监测报告(安环监〔2026〕测019号);2026年3月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二份、《现场照片》四份;2026年3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于2026年5月1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企业规模与经济承受能力有限;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未造成严重环境后果;3.已主动、全面完成整改,消除污染隐患;4.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态度端正;5.首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无不良记录;6.愿意积极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5000元;7.恳请贵局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整改态度,就案件移送公安事宜予以审慎考量。综上,望对公司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针对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属于该公司运转模式及管理范畴,且经济承受度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故不予采纳。针对第2点,你公司提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我局在计算处罚金额时,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已按实际排污时间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且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你公司2026年2月7日通过潜水泵、塑料皮管向外排放至厂界外水青公路旁雨水沟收集池内的废水,氨氮浓度:180mg/L,超标6.2倍,总磷(磷酸盐(以P计))浓度65.8mg/L,超标64.8倍,化学需氧量浓度1.71×10⁴mg/L,超标113倍。你单位多项污染物超标倍数均处于较高水平,且你公司对监测结果未提出异议,该监测结果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故不予采纳。针对第3点及第6点,你公司立即停产自查,组织专业人员对污水处理池、排污管道进行全面检修与整改,并完成了雨污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处理分流的维护与升级改造,且你公司主动提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该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4点,你公司在我局调查取证过程中,离开环境执法人员视线约10分钟,借上厕所之机拆除了废水收集池内的潜水泵和皮管。以上行为不符合积极配合调查的认定情形,故不予采纳。针对第5点,你公司提出首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无不良记录。我局在计算处罚金额时,对环境违法次数已按实际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故不予采纳。针对第7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你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我局将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故不予采纳。
经核实,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收集池内潜水泵已经拆除,并对厂区收集池、雨水沟等雨污分流系统进行清理修缮;与云南城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收集池废水清理处置合同,定期对收集池内的污水进行清理;已主动申请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目前正在制定赔偿方案。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5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19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5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一份;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2026年5月12日《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自由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日排放量(水):1000标立以下/5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1);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行为情形: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排放去向或区域:V类水体(裁量等级为1)。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消极配合(裁量等级为0);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25。对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对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9%,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850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21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伍佰元整(12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将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一案移交公安机关。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对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伍佰元整(1215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