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晟锟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4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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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晟锟新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6月1日依法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应急罚〔2026〕执法-17号],由于你公司不配合我局执法文书送达,我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应急罚〔2026〕执法-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昆明晟锟新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应急罚〔2026〕执法-17号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