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9-20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鼎拓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7MGU26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增才
地址: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上禄脿村(事发地址)
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金磷路53号(注册地址)
安宁鼎拓商贸有限公司工业固废处理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6年3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宁鼎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位于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上禄脿村的堆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堆场在运行使用,现场有3台装载机,3辆货车。现场检查发现,该堆场现场堆放渣选尾矿约4000吨,具体堆放渣选尾矿数量以清运处置量为准,现场无围挡,地面为土地未进行硬化、为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积尘较厚,扬尘明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现场堆放的渣选尾矿是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铜业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铜业)富氧侧吹熔炼炉排出的炉渣进入渣选矿系统,经选矿后产生的尾矿,属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经查,2025年12月25日,西南铜业(甲方)与易门六街磊宁矿石经营部(乙方)(以下简称六街磊宁)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甲乙双方相关责任义务:乙方负责固废从甲方厂内到乙方厂内的全程合规运输,承担运输环保、安全责任,并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在任何地方进行中转、暂存等。2025年12月19日,六街磊宁(甲方)与该公司(乙方)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相关责任义务:该公司负责尾矿渣运输,并承担运输过程中环保、安全责任,严禁在任何地点进行中转、倾倒、暂存等。该公司2026年1月1日起至今从西南铜业共拉运约24000吨渣选尾矿,其中1月1日至2月23日期间约20000吨渣选尾矿直接拉运到六街磊宁厂内,2月24日至今约4000吨堆放在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上禄脿村堆场。因安宁鼎拓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将该批次渣选尾矿堆放在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上禄脿村,违反了与六街磊宁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束的相关责任,六街磊宁拒绝支付该公司擅自堆放在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上禄脿村该批次渣选尾矿(实际清理拉运量为3661吨)的运输费用,所以该公司违法所得为0元。安宁鼎拓商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15日两天对擅自堆放在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上禄脿村的渣选尾矿进行了清理,并拉运至六街磊宁厂内,共清理拉运50车,共3661吨。装载机费用1220元,车辆运输费用共2520元,此次处置费用共计3740元。
该公司存在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6年3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三份、《现场照片》17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鼎拓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鼎拓商贸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鼎拓商贸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安宁鼎拓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5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02号)、彩信送达记录、送达录音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的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为3;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5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对安宁鼎拓商贸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鼎拓商贸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对安宁鼎拓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对安宁鼎拓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鼎拓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鼎拓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鼎拓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