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9-21号

发布时间:2026-06-23 14:18 浏览次数:0
字号:[ 大 中 小 ]

当事人名称:昆明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EKU5CA6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凯龙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安宁工业园区中小型企业孵化基地10栋

昆明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6年4月2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安宁工业园区中小型企业孵化基地10栋厂房排放大量黑色烟尘,影响周围环境。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昆明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该公司年产1500吨活性炭项目正在生产,活化炉在生产,炭化炉未生产;生产原料为废弃核桃壳,产品为活性炭,工艺流程:卸料—炭化—活化—产品。现场调查发现,活化炉和炭化炉需要配套建设的旋风+袋式除尘器摆在厂房现场,均还未安装使用;未安装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经调查,该公司年产1500吨活性炭项目于2026年3月10日开始投入生产,截至目前耗用原料核桃壳约40吨,已生产出炭化料13.94吨,已生产出产品活性炭6.011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至今。经调查,姜凯龙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是实际受益者,是年产1500吨活性炭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负全责。

该公司存在违反年产1500吨活性炭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6年4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三份、《现场照片》14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昆明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昆明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昆明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听证,于2026年6月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项目试生产期间,发现配套除尘设备存在严重问题,暂时停用了原有除尘设备,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重新规划设计,采购全新的除尘设备,全力解决设备缺陷问题;2.主动停产,积极配合,迅速制定整改方案,并投入经费进行整改;3.委托云南盛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并于4月5日签订环保设备采购与验收咨询合同;4.公司新成立,从开工建设至今未有任何收益,资金周转和投资压力巨大。

针对昆明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279号)的明确界定,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建成”,属于“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情形,且2026年4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活化炉已生产,但除尘设备“未完成安装”且被“停用”,属于“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情形,故不予采纳。针对第2点,该公司事后补建环保设施是建设单位本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且其整改投入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故不予采纳;针对第3点,该行为仅为该公司落实整改的技术手段,不能改变涉案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的违法事实,故不予采纳;针对第4点,属于该公司运转模式及管理范畴,且经济承受度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故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6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20号)、《送达回证》;昆明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6月8日《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3;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对该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元整(227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对昆明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元整(22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对昆明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元整(227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昆明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昆明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