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罚字〔2026〕第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罚字〔2026〕第002号
当事人: 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编号:91530181MACAUQCM9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龙**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6年5月21日,我局接到平台举报转办关于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线索,经研判后于2026年5月25日15时35分,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海*(250*****004)、金*(250*****012)等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的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该场所正在营业,有《营业执照》编号:91530181MACAUQCM9C;现场检查时公司负责人外出不在现场,公司出纳曹**在现场,执法人员检查了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同时请曹**用小红书APP账号xiaoxue*****88打开其公司实名认证的“Snow的全球旅行(晓雪)”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举报处理单》详情描述:旅行行程包含境外旅游产品宣传笔记已删除;经查,(一)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2026年6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了2次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小红书APP实名注册了公司账号xiaoxue*****88“Snow的全球旅行(晓雪)”,在公司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该账号进行境外旅游产品宣传内容,引导旅游者预订,从事出境游相关招徕经营活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检查的旅游产品宣传截图,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收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二)2026年5月29日、6月2日,分别对当事人龙**、曹**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了公司于今年2月份开始,利用小红书“Snow的全球旅行(晓雪)”账号进行境外游旅游产品宣传,目的是为了吸引游客,通过私信、加微信等方式为旅客代订境外酒店,从中赚取差价。该公司通过小红书宣传方式添加游客微信分别于2026年4月4日-4月5日、2026年5月12日为游客代订马尔代夫-阿瑞娜客栈两单,收款合计4800元(大写:肆仟捌佰元整)。当事人陈述,上述行为系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行为,分公司财务是独立的,总公司未从中获利。当事人的行为超出经营许可的范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1)举报处理单1份2页,证明平台网络监测到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小红书发布的非目的旅游8天7晚轻徒步,经幡山径慢修行宣传违规情况;(2)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截图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Snow的全球旅行宣传图片4页,证明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情况;(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检查、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场所经营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合法身份信息及违规事实;(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情况;(5)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6)境外旅游宣传图片35页,证明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情况;(7)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份,证明违规事实及程序合法;(8)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信息;(9)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关于规范线上线下经营、严守资质范围的提醒通知2份4页,证明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管理要求情况;(10)对龙**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违规事实;(1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进行复查工作情况;(12)对曹**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违规事实;(13)帐单详情截图,证明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收取4800元费用情况;(14)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复印件2份,证明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付款凭证;(15)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出纳身份信息;(16)代订酒店记录材料1份,证明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订单信息登记情况;(17)曹**微信截图2份,证明贵阳晓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小红书平台通过私信、加微信等方式为旅客代订境外酒店情况;当事人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部分旅游领域序号120,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大写:肆仟捌佰元整);(3)并处10000元罚款(大写: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或者通过 国家金库安宁市支库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6年 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