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水许〔2026〕39号 安宁市水务局关于准予云南天宁矿业有限公司地下水延续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云南天宁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延续取水、法人变更申请等相关材料已收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延续取水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和现场核验。经研究,我局决定准予你公司地下水延续取水的行政许可,并就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你公司地下取水井位于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下元良村小井磷矿,井口坐标东经102°22',北纬24°49';原取水许可证号:D530181G2023-0014,取水权人为云南天宁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宗勇;取水许可量为4万立方米/年,取水用途为生活用水;取水水源类型为地下冷水,取水方式为单井;有效期为2025年6月19日至2026年4月12日。
二、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经核实,你公司所处区域自来水管网现已覆盖但尚未搭接,暂不具备自来水供水替代地下水取水条件。
三、同意你公司取水许可证(证号D530181G2023-0014)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罗勇,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026年4月13日至2031年4月12日。其余事项不变。
四、根据《供水条例》第十条:“供水水源建设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水源互补;单一水源供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你公司须按要求加快推进自来水管网搭接工作,待实现自来水供水后,该地下井自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
五、根据《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和配套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按照应急预案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应急结束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按照要求封存或热备。不得擅自将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转为常态化取水水源”。请你公司加强对供水、水源和配套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当自来水供水不能满足实际用水且确需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时,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局提出申请,在征得同意后方可启用地下水供水,若自来水恢复正常供水后应立即停止取水,并将期间取水量如实报送我局备案。
六、你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安宁市水务局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应当报经安宁市水务局批准。如因特殊原因暂停取水的,应按时向安宁市水务局办理报停。
七、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校验,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可靠;若取水计量设施不可靠或不能正常运行,将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同时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条件取水,对超许可量取水的情况,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你单位还应加强取水井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井口防护,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八、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用水计量及取水、用水、退水的管理,减少用水浪费和对水环境的污染,严格取用水管理制度,完善取水台账,加强节约用水工作,提高用水效率。
九、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取水水质进行检测,保障取用水安全;加强对取水水质的观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安宁市水务局报告备案。
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时,你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若取水权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我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由我局对你公司地下水取水许可进行日常监管,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当服从我局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安宁市水务局
2026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