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9-28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BM89KR3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云红
地址:安宁市太平镇时代正兴商贸城二期B12幢1号商铺
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6年6月25日,我局邀请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专家对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公司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发现该公司2号环保检测线检测的5辆机动车(云FTK271、云AF16Y6、云AF90J7、云A7P9L7、云A893JN)存在出具虚假报告,其中车牌为“云A7P9L7”的机动车在取样时取样管深度不足400mm,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车牌为“云FTK271、云AF16Y6、云AF90J7”机动车取样时发动机转速传感器未接入车辆发动机上,传感器接入到旁边的冷却风机上。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GB3847-2018)》B.3.2发动机转速传感器,发动机转速传感器应能实时为测功机的控制/显示单元提供发动机转速信号,其测量准确度要求为实测转速的正负1%,传感器的动态响应特性应不得劣于测功机的扭矩控制动态特性。车牌为“云A893JN”经查阅该车辆视频,未见黑烟,查阅该车检验过程数据显示检验时车辆最高时速仅达到65.42km/h,未能超过70km/h。根据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附录B.2.3.2.1b)“使用前进挡驱动被检车辆,选择合适的挡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70km/h,但不能超过100km/h”的要求进行检测。该公司对上述5辆机动车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均合格,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经核查,该公司环保检测收费均为每辆80元,该公司本次违法行为涉及车辆共5辆,共计收费400元。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6年6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二份、《现场照片》六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7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23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六):20.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辆以上10辆以下,裁量等级为3;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子: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55。对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元整(117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对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元整(117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4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对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元整(117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