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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9-30号

发布时间:2026-08-04 15:1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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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张习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527198204042112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宁泊路与草县公路交叉口云南光明园艺场内(事发地址)

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该公司环保负责人张习海负有责任,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6年5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钢结构加工及喷漆作业,厂房喷漆区域场地上堆放有油漆、固化剂、稀释剂,共约0.3吨,水性漆共约4吨。经查阅该公司环评资料,改扩建后钢结构标准化产业基地项目生产线共计9条,2012年10月16日批复建设4条生产线(1#、2#、3#、4#),2013年4月10日完成验收;2024年11月20日批复建设5条生产线(5#、6#、7#、8#、9#),其中5#、6#改扩建钢结构标准化产业基地项目生产线于2024年12月底建成并投入使用,7#、8#、9#改扩建钢结构标准化产业基地项目生产线未建设。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6#改扩建钢结构标准化产业基地项目生产线正在进行钢结构加工及喷漆作业,新环评要求2#、4#改扩建钢结构标准化产业基地项目生产线应配套建设2间喷漆房及焊接烟气收集器,但实际并未建成。该公司在厂房内进行喷漆作业时,未采取密闭措施,且截至目前仍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该公司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改扩建钢结构标准化产业基地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该环保负责人张习海,张习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6年5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二份、《现场照片》五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张习海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张习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张习海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张习海未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张习海于2026年7月2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深刻认识自身违法过错,事发后第一时间牵头落实整改工作。2.第一时间督促企业整改,采取停产、投入大额资金购置环保设备、施工改造,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从根源上消除前期废气无序排放的环境影响。3.行业市场持续低迷,企业经营困难,本人无力承担高额罚款。4.结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贵局酌情减免罚款。

经核实,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停产,正在整改过程中,正按程序推进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针对张习海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2点,张习海能够主动认识到自身环境违法行为的错误性,事发后第一时间牵头落实整改工作,督促企业整改,采取停产、投入大额资金购置环保设备、施工改造,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3点,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选取了较低的等级,故不予采纳。针对第4点,将结合张习海上述情节,在法定裁量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7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27号)、《送达回证》;张习海2026年7月14日《申辩书》、2026年7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裁量等级为4;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对张习海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59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59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5%,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885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5015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张习海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对张习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零壹佰伍拾元整(50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对张习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零壹佰伍拾元整(5015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张习海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张习海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张习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