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9-31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权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4F8LH8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娅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耳目村委会小新桥侯家箐(事发地址)
四川权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6年5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云天新能矿业有限公司云天化电池新材料前驱体配套450万吨/年磷矿浮选项目建设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四川权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分包建设的云天化电池新材料前驱体配套450万吨/年磷矿浮选项目的7个精矿浆储槽正在外排清洗废水。经查,该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开始向精矿浆储槽注水进行单机压力测试并进行罐体清洗,5月30日16时开始从7个精矿浆储槽液位计口向外排放清洗废水,外排清洗废水约一半通过厂区内雨水沟流入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另一半约320m³通过初期雨水收集池一侧的雨水沟流入厂界外项目建设的地下雨水管,最终进入鸣矣河。经调查,具体负责精矿浆储槽清洗及打开液位计口导致外排清洗废水情况是该公司现场环保负责人曹晶,曹晶作为公司现场环保负责人,未采取封堵或其他应急措施,擅自将清洗精矿浆储槽的废水排入雨水沟,部分废水最终外排至外环境。
经查,云南云天新能矿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与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云天化电池新材料前驱体配套450万吨/年磷矿浮选项目签订项目总承包建设合同》。四川权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与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负责建设原料堆场、粉矿堆场、破碎、球磨、浮选、浓密及精尾工序装置、尾矿综合利用装置、事故池、酸罐区、压力检测站、公用工程及其配套等的主体工程,目前项目建设未完成,未向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云天新能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工程建设移交。
2026年5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云天化电池新材料前驱体配套450万吨/年磷矿浮选项目厂界(云天化450排水口厂界外观察井、精矿储槽罐、厂界墙内雨水沟)开展执法性监测,我局于2026年6月4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6年6月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6〕测093号)》,监测报告显示:天化450排水口厂界外观察井(SW260531-501)总磷(mg/L):45.8,氟化物(mg/L):2.03,化学需氧量(mg/L):18;精矿储槽罐(SW260531-502)总磷(mg/L):46.6,氟化物(mg/L):2.19,化学需氧量(mg/L):21;厂界墙内雨水沟(SW260531-503)总磷(mg/L):39.9,氟化物(mg/L):1.87,化学需氧量(mg/L):17。监测结果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即磷酸盐(以P计)≤1.0mg/L、氟化物≤10mg/L、化学需氧量≤150mg/L进行评价:总磷45.8mg/L、超标44.8倍,其余监测指标均达标。该公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6年5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6年6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四份、《现场照片》六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6〕测093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昆生环检告〔2026〕9-04号)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四川权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四川权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四川权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四川权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8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32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调查,四川权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2026 年5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施行,以下简称《法典》)施行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法律事实发生在 《法典》施行前的,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同时,该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法典》施行后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典》第1057 条所引用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仅在新法处罚较轻时方可适用新法。经比对,《法典》第1108 条关于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处罚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的罚款幅度一致,不存在新法处罚更轻的情形。综上,本案不符合适用《法典》的法定条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之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个性裁量基准(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行为情形:生产设施破损造成跑冒滴漏,裁量等级为2;排放去向或区域:Ⅳ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对四川权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元整(153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川权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对四川权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元整(15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对四川权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元整(153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四川权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四川权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川权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