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水许〔2026〕52号 安宁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安宁市成杰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取用地下水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宁市成杰物资经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许可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安宁市成杰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大庙地磷矿50万吨/年露天转地下采矿工程位于县街街道办事处好义村,取水地点位于项目矿区,矿区坐标为东102°23′~102°22′,北纬24°50′29.621″~24°49′29.484″,取水类型为地下水(矿坑疏干排水),取水方式为泵提,取水许可量(即:疏干排水总量)为236.22万立方米/年,回收利用量为35.1万立方米/年(其中:用于450选厂选矿生产、生活用水9.76万立方米/年;用于大庙地磷矿50万吨地下开采生产用水25.34万立方米/年),剩余外排水量(即:退水量)201.12万立方米/年。
二、根据《安宁市成杰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大庙地磷矿50万吨/年露天转地下采矿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主要结论,在矿坑涌水量预测的基础上,结合露天矿坑涌水量动态长期(5年)观测资料和水质状况,确定矿坑正常涌水量为236.22万万立方米/年,能满足项目生产、生活用水水量要求。
三、根据《报告书》结论,后续露天转地下开采将在露天矿权范围北采区新增一套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矿坑涌水水质能满足项目采矿生产、生活用水水质要求。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现状露天采矿,矿区涌水通过供水管道输送至现有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一部分回用于450选厂选矿及生活用水(此部分用水已于2024年8月取得取水许可手续,转为地下采矿后你公司应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注销手续),生产废水全部回收利用,生活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收利用于绿化、降尘、不外排;回用不完的部分外排至月字庄水库。露天转地下开采后,一部分抽至原有的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作为采矿选矿生产用水;一部分抽至新建的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用作450选厂生产及生活用水;其余矿坑涌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鉴于大庙地磷矿矿坑涌水对月字庄水库蓄水安全的影响,按照矿坑疏干排水应遵循“先利用、后排放”的原则,回用后剩余水量处理达标后应优先排放至月字庄水库上游县街河或月字庄水库,在满足月字庄水库正常蓄水的前提下,方可排放至月字庄水库下游河道。
五、你公司应针对取水的不同分别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在线计量设施,确保计量设施准确、可靠,并按要求将计量水量数据接入云南省取用水管理平台;建立取用水台账,加强取用水管理。如取水计量设施不可靠或不能正常运行,将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并缴纳水资源税。
六、你公司应加强对取水水质的观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备案。
七、你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安宁市水务局报送本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应当报经安宁市水务局批准。如因特殊原因暂停取水的,应按时向安宁市水务局办理报停。
八、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项目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审批、核准的,本决定自行失效。取水工程及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应向我局报送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同时提交取水工程及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九、请你公司加强取水、输水工程管理,节约用水,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你公司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供水范围、供水人口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若取水权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本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对你公司取水许可进行日常监管,请你公司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安宁市水务局
202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