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水许〔2026〕53号 安宁市水务局关于准予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取用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许可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擦洗磷矿石生成线项目位于县街街道办事处礼仪村村委会,取水方式为泵提,取水地点位于县耳线公路旁鸣矣河右岸,取水坐标为东经102°26′,北纬24°50′,取水类型为地表水,取水方式为泵提,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取水用于磷矿擦洗,申请取水量12.44万立方米/年,许可取水量为12.44万立方米/年。
二、根据《云南博盛矿业有限公司擦洗磷矿石生产线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以下简称论证表)主要结论,本项目申请取水量12.44万m3/a,采用水文比拟法估算,扣除取水口以上至车木河水库区间生活(53.9万立方米)及灌溉耗水量(547万立方米)、预留下游生态流量(1044万立方米)后,2030年景条件下取水口断面处P=90%可利用水量为3609万立方米。该项目取水设施正常时(100立方米/小时),其水泵装机可满足抽提12.44万立方米的能力,但限于鸣矣河来水极不均匀的情况,该项目枯季时取水可靠性不高。
三、根据《论证表》中云南鼎祺检测有限公司的水质检测报告(编号:YNDQ-HJ-202505273号),现状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能满足项目用水水质要求。
四、根据《论证表》结论,正常工况下,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用于生产,不外排。生产循坏水量32.56万立方米,经2个沉淀池(总容积400立方米)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擦洗,不外排。非正常工况下,项目周边已建相对完善截排水沟,并建有2个沉淀池(400立方米),可一定程度减少厂区废污水外排量,降低水污染风险。不设排污口。
五、你公司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保计量设施准确、可靠;建立取用水台账,加强取用水管理。如取水计量设施不可靠或不能正常运行,将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并缴纳水资源税。
六、你公司应加强对取水水质的观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备案。
七、你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安宁市水务局报送本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应当报经安宁市水务局批准。如因特殊原因暂停取水的,应按时向安宁市水务局办理报停。
八、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项目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审批、核准的,本决定自行失效。取水工程及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应向我局报送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同时提交取水工程及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九、请你公司加强取水、输水工程管理,节约用水,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你公司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供水范围、供水人口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若取水权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本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对你公司取水许可进行日常监管,请你公司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安宁市水务局
202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