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9-12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NN7GA7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严淇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工业园区吉地路
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6年4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镀锌生产线正在进行生产,该公司酸洗车间建有10个酸洗池,盐酸池内储存有盐酸,配套建有两套碱洗喷淋塔,其中1号二级碱洗喷淋塔正在运行,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2号二级碱洗喷淋塔风机正在运行,酸雾正抽至喷淋塔,但喷淋塔未安装碱液喷淋泵,该套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经查阅该公司相关环评资料,该公司环评要求,“镀锌线酸洗为在微负压封闭间内进行,酸雾收集后进入两套二级碱洗喷淋塔喷淋处理”。
经调查核实,2026年4月21日,因该公司二级碱洗喷淋塔中的2号二级碱洗喷淋塔的碱液喷淋泵损坏,该公司把损坏的碱液喷淋泵拆下来送去维修,故导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该公司未采取应急措施,也未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停产或者限产,生产活动仍正常开展,酸雾未得到有效处理即无组织排放。该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问题。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6年4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6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二份、《现场照片》四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未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本次问题系设备突发故障导致,非主观故意违法,且2026年4月21日因没有订单处于停产状态。发现故障后第一时间立即组织人员紧急检修处理,全程主动处置。本次故障设备已于2026年4月23日全部维修完毕,经调试合格后正常投入使用,环保治理设施恢复常态化稳定运行。2.涉事员工履职尽责、主动处置,无违法主观恶意,恳请酌情免除人员移送处罚;3.企业当前经营困难,始终坚守社会责任,稳定用工、诚信经营;4.组织人员集中学习法律法规,制定长效管理措施。综上,申请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经核实,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二级碱洗喷淋塔的碱液喷淋泵已完成维修、重新安装及调试,目前已正常投运。
针对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该公司提出2026年4月21日无订单,处于停产状态,但在2026年4月24日对严淇及严俊德的调查询问笔录中,二人均认可该公司在2026年4月22日正常生产。该企业在设备故障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检修,较快恢复了环保治理设施的稳定运行,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部分采纳。针对第2点:“履职尽责、主动处置”是该公司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不能以“履职尽责、主动处置”作为免除自身违法责任的理由;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你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事实清楚,我局将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故不予采纳。针对第3点:属于该公司运转模式及管理范畴,且经济承受度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25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与之相适的等级,故不予采纳。针对第4点: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及制定管理制度,属于企业应当履行的日常法定义务,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故此条不予采纳。综上,对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6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25号)、《送达回证》;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2026年6月18日《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行为情形: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运,裁量等级为3;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为0.55。对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9%,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622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1178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整(1117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将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一案移交公安机关。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对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整(11178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