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罚字〔2026〕第005号
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罚字〔2026〕第005号
当事人:安宁市红派娱乐会所
营业执照编号:915********PRF8T7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纯村
住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金方路和安楚公路交叉口吾悦广场Z-16、Z-10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6年8月4日14时许,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海茹(25011421004)、金燕(25011499012)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金方路和安楚公路交叉口吾悦广场Z16、Z10号的安宁市红派娱乐会所(以下简称“红派KTV”)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PRF8T7G;《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9997160098,现场检查时企业负责人吴纯村和主管韩某某在现场,在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该场所302包房有3名女性消费者(胡某25岁、胡某某15岁、张某某15岁)正在唱歌。据主管韩某某陈述:2026年8月4日14时20分许,胡某花费53元(抖音补贴后红派KTV实际收入68元)在抖音平台购买了你公司(昆明安宁吾悦广场店)的包房券,带着其妹妹胡某某、张某某于14时30分许到店核销包房券后到302包房唱歌娱乐。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询问了胡某,让其提供了胡某某、张某某的身份信息,证实了红派KTV在营业期间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消费娱乐的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程序合法,红派KTV经营主体合法、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等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胡某)1份2页,证明红派KTV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消费娱乐的事实;(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9份,证明现场检查程序合法等情况;(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要求红派KTV立即改正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为情况;(5)人口基本信息2份,证明胡某某、张某某的基本信息情况;(6)《询问笔录》(韩某某)1份3页,证明红派KTV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7)主管韩某某提供的监控视频1张,证明2026年8月4日未成年人进入红派KTV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综上所述,你公司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序号9“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鉴于安宁市红派娱乐会所(KTV)为一年内首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从轻处罚,经集体讨论,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8元(大写:陆拾捌元整);3.并处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国家金库安宁市支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