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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风险预警提示

发布时间:2026-10-22 14:10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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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乌、附子等是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更不是保健食品。其主要成分乌头碱对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5毫克就能致人死亡,炖煮等普通加工方式难以破坏其毒性。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昆明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风险预警提示如下:

一、不要自行采挖、加工和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包括自制泡酒),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事件发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农(集)贸市场非法销售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和制售膳食、泡酒。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

四、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五、如确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此类药物,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在医师的诊断和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并严格遵照医嘱服用。切勿听信偏方、土方,自行使用。

六、若不慎食用了草乌、附子或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头晕、恶心、呕吐、胸闷、心悸、呼吸困难等任何不适症状,应立即采取催吐等措施,并第一时间前往最近的医院就诊。

        

安宁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