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2020学年安宁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1 15:21 浏览次数: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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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2020学年

安宁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昆明市支持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实施意见》及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192020学年昆明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昆教体发〔20203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我市20192020学年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非学历培训机构。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将对年检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凡是2020331日以前,经安宁市教育体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园)和培训机构均需参加年检。33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学校(园)、培训机构,只需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安宁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登记表》,实行备案制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209—10月。

三、年检内容和程序

(一)内容

1.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和党组织活动情况;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3.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4.办学条件情况;

5.章程制定及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

6.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7.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内容从事办学活动情况和办学质量情况;

8.财务状况和资产管理情况,包括资金筹集情况;

9.法人财产权执行和落实情况;

10.党、团、队组织,工、青、妇等建设等情况;

11.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包括审批、备案、核准、收费、招生及日常管理等情况;

12.师资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13. 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及落实《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情况;

14.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二)程序

第一阶段:学校自查。2020716日至99日,各民办学校(园)、培训机构对年度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并99日前,将以下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76966369@qq.com,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报送至民办教育科张科香老师处(103室)

1自检自查工作报告。请根据昆教体发〔20203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方案》、教基厅[2020]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云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昆教体函[2020]94号《昆明市教育体育局转发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要求,认真撰写。自检自查工作报告要反映出以上文件中本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及下一步的改进措施;本学年度学校(园)在各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与上一学年相比的发展变化情况。具体内容为本学年学校教学机构设置、课程设置、师资聘任、办学规模、招生宣传、招生情况、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教育质量、计划执行、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及投入、财务及审计、获奖及处罚等情况。

2昆明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报告书(从民办教育系统生成)。请先完善民办教育管理系统上的数据,待提交民办教育科审核通过后再生成报告书下载打印。

3对照附件《安宁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年检评估指标》进行自评打分,将打分表报安宁市教育体育局民办教育科(纸质表上需加盖公章)。

4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审计报告。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以及收费备案材料原件。

6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材料。

7办学章程。

8各民办学校(园)在自检期间按规定到相关的民政、税务、发改、社会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项目年检。

第二阶段:安宁市教育体育局检查评估。914日至10月底,依法对辖区内民办学校(园)和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年度工作检查(检查日程安排另行通知)。年检采取现场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交流等办法,并根据相关部门的年检结果,进行综合年检,并在《昆明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报告书》(从民办教育系统生成)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加盖公章。年检结束时,将各民办学校(园)年检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公示后的年检结果连同《安宁市20192020学年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年检情况汇总表》上报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和安宁市人民政府。

第三阶段:昆明市教育体育局抽查。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将结合日常工作和上报的年检结果进行重点抽查。

四、年检结果认定及运用

   (一)年检结果认定

年检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各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安宁市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年检评估指标》和《安宁市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评估指标》实行量化评分。满分100分(不含加分),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1.年检评分70分以上的民办学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直接确定“年检基本合格”:

1)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

2)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招生范围的;

3)未经备案擅自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或擅自更改已备案招生广告(简章)内容、虚假宣传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委托中介机构中介人进行宣传、有偿招生的。

5)民办学校有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办学的;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6)超纲教学、提前教学,且中小学、培训机构之间相互挂钩开展竞赛活动等的;

7)学历教育学校空挂学籍、买卖学籍的;

8)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9)违反收费退费规定,或未及时妥善解决收退费投诉的;

10)拖欠教师工资达2个月以上的;

11)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未开展安全教育、未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12)年度内发生食品、消防、校园安全事故,学校负有主体责任的;

13)发生违法使用校车、黑车等行为被交警部门予以处罚的;

14)学校食堂分级量化定为“C”级的;

15)培训机构变相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的;

16)中职学校组织学生实习未报备的;

17)教师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证的或被予以其他处罚的;

18)日常管理混乱,出现大量投诉纠纷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19)办学质量严重下滑的;

20)办学过程中对教育行政部门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改正的。

2.年检评分在60分以上的民办学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确定为 年检不合格

1)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检材料的;

3)擅自扩大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的;

4)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名称的;

5)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的;

6)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7)场地、校舍或其他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

8)利用办学非法集资的;

9)虚报、挪用、冒领或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10)抽逃、挪用办学资金的;

11)学校负债维持运转且举办者未继续投入资金的;

12)有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

(二)年检结果运用

1年检等次优秀的民办学校,可正常招生办学,优先享受扶持政策,优先参加评优评先。

2年检等次合格的民办学校,可正常招生办学,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3年检等次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在下一年限制招生、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报送整改报告,待教育行政部门复查合格后予以恢复招生,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年检复查结果并盖章。对于复查仍未达到条件或限期内未报送整改报告的民办学校,下一年度年检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4年检等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下一年停止招生,连续两年年检等次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科学组织,认真实施,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年检工作。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2.年检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民办教育机构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各种证件审核的重要依据,各民办教育机构要如实填报工作材料,客观公正反映民办教育机构整体办学情况。

3.年检期间,工作人员在材料核查及实地检查评估过程中应实事求是、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更不得有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

人:张科香

联系电话:13678770768

QQ邮箱:76966369@qq.com(张老师)

附件:

          附件1.安宁市民办幼儿园年检评估指标(试行)

          附件2.安宁市民办普通中小学年检评估指标(2020年修订)

          附件3.安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评估指标(试行)

          附件4.2019—2020学年安宁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园)年检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5.安宁市2019-2020学年新增民办教育机构登计表(空表)

          附件6.云南省民办学校基本情况备案登记表

          附件7.安宁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登记表(空表)




安宁市教育体育局

20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