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做好岁末节前营业性演出管理服务工作建议的函

发布时间:2023-01-16 10:20 浏览次数: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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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

受多重因素影响,预计2023年春节前,安宁市范围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数量将倍增。为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现将营业性演出活动相关管理服务事项建议函告如下:

一、营业性演出是,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二、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于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综合上述函告内容,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建议有意愿组织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在认真学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到行业主管部门递交活动方案等材料。同时,有搭建临时舞台、看台实际需求的,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搭建的临时舞台、看台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的,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组织、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确保搭建的临时舞台、看台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组织者、举办者及实施者负责。

据此,建议各市级有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提示监管服务行业领域内的企业、经营场所(单位)等,在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前到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报备。

咨询电话: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68685245。举报电话: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大队,68782137

此函。

附件: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3.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

                           

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16

关于做好岁末节前营业性演出管理服务工作建议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