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第五批“春城名医”专项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各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昆明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各市属民营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力度,推动我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昆办发〔2018〕23号)和《关于组织实施第五批“春城计划”引进培养各人才专项的通知》,现将第五批“春城名医”专项申报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昆办发〔2018〕23号)和《“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春城名医专项实施细则(2022年8月修订版)》要求,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二、 申报人员范围
昆明市域内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含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民营医疗机构)中,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单位向社会聘用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能申报。
(一)基本条件
1. 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高。
2. 业务素质过硬,在本学科领域中取得创新性成果,并用于实际工作,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坚持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关爱生命,乐于奉献,群众满意度高。
3. 坚持在一线工作,在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方面成绩突出,连续5年无医疗责任事故发生或未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
4. 被聘任为副高级(含基层副高,下同)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2年以上人员。
5. 在本专业领域业绩贡献突出或取得创新性成果,同行认可,具有支持效应或培养潜力,支持培养计划(方案)具有可行性。
6.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获国医大师、全国、云南省名中医等称号者年龄可放宽,但须以团队进行申报)。
(二)核心条件
除基本条件外,近五年内还须具备下列条件(本条第四款所列专业除外):
1. 市级卫生健康机构(委直属和市属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人员申报,应具备以下(1)至(2)项条件中的1项及以上,或符合第(3)项规定的条件:
(1)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有2篇及以上被SCI或ISTP全文收录。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12)、二等奖(个人排名前8)、三等奖(个人排名前6);省部级科技奖励(类别同国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二等奖(个人排名前4)、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市级和省卫生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获得者。
(3)聘任副高以上满10年以上,并至少具备下列1项条件;聘任副高以上满8年以上,并至少具备下列2项条件;聘任副高以上满3年以上,并至少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即可申报:
①以项目或课题负责人主持和参与过国家五类科技计划[2016年前为国家“863”、“973”、“十五”科技攻关计划、“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课题,2016年起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国家级课题]并且排名前4名;或主持和参与过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排名前4名);或主持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结题。
②国家级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12)、二等奖(个人排名前8)、三等奖(个人排名前6)以上获得者。
③参编全国高等医药院校统编教材1部。
④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云南省特殊津贴、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省科技创新人才、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优秀人才获得者之一。
⑤担任省级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质控中心,临床医学中心(研究中心)、专科培训(规培)基地负责人(带头人)。
⑥担任全国专业学术团体、协会常委及以上学术职务;云南省一级学术团体各专科分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昆明市一级学术团体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学术职务者。
2.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机构(含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人员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2项及以上:
(1)省部级科技奖励(类别同国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二等奖(个人排名前4)、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获得者,市级科技奖、省卫生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获得者。
(2)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5)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2项(个人排名前3);或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
(3)在市内或县(市)区率先开展重大技术项目并获得成功,技术成熟,得到本学科(专业)行业协会或上级组织评审认可。
(4)主编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出版(或担任副主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SCI或ISTP全文收录1篇。
(5)申报并获得省级重点专科命名的科室负责人。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人员申报,应具备以下第(1)项条件和(2)至(5)项条件至少1项:
(1)长期扎根基层一线,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连续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工作15年以上。
(2)坚持主动服务,优质服务,坚持基层卫生服务方向和宗旨,深入农村(社区居民)家庭开展医疗保健服务,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量等工作成绩卓著,得到同行与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3)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临床实践工作中实绩突出,效果显著,得到同行公认。
(4)坚持基层卫生服务宗旨在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方面成效突出,在本区域内享有较高知名度;或在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具有一定代表性。
(5)个人获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专业领域表彰奖励的。
(三)部分专业的申报条件
对中医(含民族医)、公共卫生、妇幼保健等国家重点扶持发展的特殊专业除须具备基本条件外,只要符合本款对应专业条件的即可申报,不受核心条件限制。
1. 中医(含民族医)专业。市级医疗卫生医疗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至(8)项中的2项及以上;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医疗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3)至(10)项中的2项及以上;基层级卫生医疗机构人员申报条件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条件。
(1)为省级及以上中医药重点学科或学术带头人、中医临床重点专科负责人、中医名医工作室或流派传承工作室负责人。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中医药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有1篇及以上被SCI或ISTP全文收录。或主(参)编全国中医药教材1部及以上。
(3)主持并验收省部级及以上中医药研究课题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12)、二等奖(个人排名前8)、三等奖(个人排名前6),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类别同国家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7)、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二等奖(个人排名前4)、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市级科技奖、省卫生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三等奖(个人排名前1)获得者。
(4)获昆明市及以上名中医荣誉称号者(含省市名中医、荣誉名中医、基层名中医)。
(5)全国、全省、市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或全国优秀中医临床研修人才。
(6)享受省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获省、市级政府及以上(中医药领域)先进个人获得者。
(8)云南省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对象或市级及以上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9)为县区级及以上中医药重点学科或学术带头人、中医临床重点专科负责人、中医名医工作室或流派传承工作室负责人。
(10)主持并验收区县级及以上中医药研究课题1项及以上。
2. 疾病预防控制专业。市级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至(8)项中的2项及以上;县级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3)至(8)项中的2项及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人员申报条件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条件。
(1)市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学术带头人,或者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学科带头人,或者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公共卫生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北大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或SCI、ISTP全文收录论文不少于1篇。或参编公共卫生教材1部以上。
(3)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1项,市级科技奖、省卫生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或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5)云南省公共卫生领域中青年领军人才,或公共卫生领域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6)个人获省、市级政府以上(公共卫生领域)表彰。
(7)本人所负责的工作或分管的科室,近5年中有3年在市级考核中位列前20%。或为省级重点学科室负责人。
(8)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公共卫生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北大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或科技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
3. 妇幼保健专业。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至(5)项中的2项及以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3)至(5)项中的2项及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申报条件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条件。
(1)市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学术带头人,或者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学科带头人,或者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科技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SCI或ISTP全文收录1篇;或参编全国妇幼保健或计划生育教材1部。
(3)获得市级科技奖励1项以上,市级科技奖、省卫生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或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获得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5)获得省、市级以上政府先进个人或妇幼保健或计划生育领域同等级表彰。
(四)放宽条件
1. 在昆明市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工作的人才,职称条件降低1档,入选后在申报县(区)连续、全职工作时限减少1年。
2. 对申报中医(含民族医)、公共卫生、妇幼保健、全科医学、昆明市急需紧缺专业(产、儿科、精神科等)以及还无“名医”的专业(学科)等,在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并在评选人数中占一定比例。
3. 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县级卫生健康机构申报条件,并在评选人数中给予一定名额。
4. 妇幼保健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市级卫生健康机构申报条件(本专业条件)具备2项及以上即可申报,县级卫生健康机构申报条件(核心条件),具备1项及以上即可申报。
5. 从事临床专业的技术人员,近5年来多开展的本专业一般病种(三、四级手术)或疑难病症诊治数量在全省(地区)高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中较为突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得到同行公认(经初级评审专家委员会研究推荐)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数据证明材料,并经省卫生健康委通过省级DRGs数据平台(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复核查验,可直接进入专项评审。
6. 符合本专项资格条件,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拟在昆明市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柔性人才,可申报本专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1. 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或纪检监察委立案审查的;
2. 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
3. 受过刑事处罚的;
4. 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的;
5. 违反医德医风管理规定的;
6. 近3年内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7. 学术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8.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在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不再主要从事临床诊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或科研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不推荐参评“春城计划”名医专项。
三、 申报推荐流程
(一) 个人申报(2024年5月28日至6月7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昆明市“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春城名医”专项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单位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第五批“春城名医”专项申报材料目录》(附件3)要求,于2024年6月7日前将相关材料报昆明市医疗服务质量评估中心。(联系人:潘璇,地点:昆明市环城南路双龙新村243号六楼604办公室,联系电话:63356769。)
(二)初审复核(2024年6月11日至12日)
由昆明市医评中心收集申报对象DRGS数据,对照参评条件,依据申报人DRGS数据和业绩材料进行评分,评分结束后,抽取昆明市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初审专家库专家,按照每2人一组进行审核和交叉复核,对申报对象报送的材料、评分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现场评审考核(2024年6月14日)
昆明市医疗服务质量评估中心从省、市级专家库随机抽调相关专业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考核。现场评审考核首先由申报人现场答辩,申报人自备PPT,到现场陈述答辩,重点展示申报人:工作业绩;科研及创新能力;在本学术领域或行业的地位和影响力,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学科特色、专业成果转化和应用;未来五年发展计划等,每人陈述答辩时间不超过 8 分钟。
现场答辩环节结束后,由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组成投票推荐组,根据申报人员的专家评审情况,结合全市各医疗学科现状和发展需求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出昆明市“春城名医”专项第五批次拟推荐对象,并报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审议。
(四)公示
将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审议通过的拟推荐人选在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昆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 相关要求
(一)申报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申报推荐过程中,务必严格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附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同意申报。如因把关不严造成的问题,将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后果自负。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巍,0871-63356769。)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