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市环保局拟定的《安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7日
安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实现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用新的思路、新的举措全面提升安宁市环境空气质量,群策群力,攻坚克难,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安宁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优良。结合我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工作思路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和二氧化氮(NO¬2)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
二、 工作目标
(一)年度总体目标
1. 2018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持续改善,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不出现重度污染天气,全市全年轻度污染的天数不超过4天,全年环境空气综合指数控制在3.8以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以内,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8微克/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控制在30微克/立方米以内,其它三项指标(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一氧化碳(CO)95百分位浓度、臭氧(O3)90百分位浓度值)保持2017年水平。
2. 全面完成国家、省、昆明市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达到国家、省、昆明市的考核要求。
(二)月污染指标控制性目标
1. 旱季(每年1月至5月及10月至12月)
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以内,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0微克/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NO2)月均浓度控制在32 微克/立方米以内,其它三项指标(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一氧化碳(CO)95百分位浓度、臭氧(O3)90百分位浓度值)保持2017年水平。
2. 雨季(每年6月至9月)
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均浓度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以内,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3微克/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NO2)月均浓度控制在24微克/立方米以内,其它三项指标(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一氧化碳(CO)95百分位浓度、臭氧(O3)90百分位浓度值)保持2017年水平。
三、 工作任务
(一)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 加强对扬尘防控重点区域的监测工作。2018年3月1日前,通过排查确定各辖区扬尘防控重点区域和重点道路,通过增设监测站点、增加移动监测设备的方式,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道路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监测工作。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各街道办事处新增大气环境综合监测站点建设工作,初步形成扬尘污染监测系统。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 加强对扬尘防控重点区域的巡查整治工作。2018年4月1日前,通过排查确定各街道辖区扬尘防控重点区域和重点道路,通过洒水、清扫等方式,严格控制扬尘排放。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3. 加强建筑施工、轻轨施工、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降尘设施,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围网、防风抑尘网,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洒水。做到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围蔽;未清运建筑垃圾(工程弃土)100%覆(苫)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施工现场100%洒水降尘;出工地车辆100%冲洗干净,同时遮蔽严密;施工现场长期裸露地面100%覆盖或绿化。在3月30日前,所有建筑施工单位要完成可吸入颗粒物(PM10)监测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并与住建部门监控联网平台联网,实现实时监控。
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4. 加强建筑垃圾(含渣土)的管理。施工场所进行建筑垃圾(含渣土)运输、处置的,必须设置“三池一设备”。运输车辆驶离工地要进行清洗或保洁,运输过程采取密闭措施,严查渣土运输过程中未按规定密闭、“滴、漏、泼、洒”污染路面、违规乱排乱倒、车身不洁等违规行为,达不到外运条件的坚决不予外运,造成路面污染或违规行为较突出等情况的,一律停工整改。各街道须在渣土车辆集中通行的主要路段、问题较多路段等重要节点设置固定执法堵卡点,加大道路巡查频次、扩大巡查区域,严查渣土运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广使用新型智能渣土车,在我市主城区逐步推广应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严禁老式渣土车进入限行区域内运营。
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运管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5. 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对道路两侧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硬化和覆盖;加大道路机械化作业力度,实施降尘低尘作业,实现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方式“变扫为吸、变扫为洗”,提高道路环境卫生质量。每日道路机械化清扫不少于3次,每日道路机械化冲洗除尘不少于1次,主要道路每日洒水降尘不少于3次,施工工地周边道路适当增加作业频次,主次干道交通隔离栏(护栏)每2天清洗1次。启动环境空气扬尘污染预警后,针对不同级别,迅速启动相应的响应处置措施。
牵头责任单位:市运管分局、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6. 加强面山及堆场扬尘管理。加快“五采区”植被修复工作,对城市周边面山荒地进行草籽播撒,植草绿化,对裸露部分进行绿化全覆盖。加强对石灰窑、采石场、渣土消纳场等堆场的扬尘污染监管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和整治工作,确保各类露天堆场均设置防护设施。
牵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7. 加强对已收储未出让土地、正在开展收储工作的土地,以及拆迁工地的扬尘管控。全市按照属地原则全面梳理辖区范围内已收储未出让、正在开展收储的土地,以及拆迁工地,明确各地块扬尘防控责任主体,按照“谁负责一级开发、谁管控扬尘”的原则,抓好扬尘管控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8. 加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确保收运定点作业,运输全程密闭,垃圾日产日清。
牵头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9. 强化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未落实“六个百分百”措施的建筑工地立即停工整改。当在建工地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超过60时,立即对工地实施洒水降尘+喷雾降尘的等综合措施;12小时平均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超过100时,工地立即停工整改。推广实施建设工程“红黑榜”制度,对造成严重施工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并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施工扬尘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暂停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实行市场准入限制,记入不良信用。采取多部门联动联合执法,严查施工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施工扬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10. 加强道路细颗粒物(PM2.5)污染防治,在机非隔离带或中间分车隔离带中安装布设自动喷雾装置或喷淋系统。
牵头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二)机动车污染防治
1. 加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实施限行措施。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对达到年限符合注销条件的机动车予以注销。借鉴贵阳市的做法,自2018年3月1日起,1吨以上货车在我市建成区内分时段禁行。同时,根据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预警情况,适时实施更为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减少机动车出行数量,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
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运管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配合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2. 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天然气汽车。各地新增和报废更新出租车、城乡公交车、城建公共服务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要逐步采购纯电动、混合动力、天然气、双燃料等新能源汽车或天然气汽车。积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运管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三)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 严格执行禁燃区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成区),禁止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
(1)加大对禁燃区内餐馆、商户和单位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强化高污染燃料源头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针对辖区生产、经营、销售原煤、型煤、焦炭等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商贩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和整治工作。对仍在生产、经营、销售原煤、型煤、焦炭等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商贩进行引导、规定其使用清洁能源。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强制取缔,严格执法,从重处罚。
牵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 加快建设和完善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天然气干、支线可以覆盖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以煤(油)作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3. 加大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力度。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统筹协调中小水电发展,规范有序发展风电。积极开发以生物柴油、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为主的生物质能,稳妥推进光伏扶贫项目。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配合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
4. 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对各加油站供应符合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的情况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积极推进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
牵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四)燃煤锅炉整治
1. 淘汰燃煤小锅炉。在我市禁燃区范围针对辖区内仍未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或改造工作的单位,2018年4月1日前,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关停淘汰或完成改燃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 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安宁市建成区域外,具备天然气供应和使用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五)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 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加强火电、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达标排放。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 继续开展火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督促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继续开展承担的改造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青龙街道办事处
3. 加强工业企业厂区扬尘控制。工业企业厂区有组织排放口必须安装布袋、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提高除尘效率,确保有组织排放的烟(粉)尘符合排放标准,达标排放。工业企业厂区无组织排放扬尘源点应建设防风抑尘墙、防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禁止拆除、闲置防治设备,保证各类设施完好运行。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4.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推进重点企业自愿性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审核名单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1. 督促尚未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加油站、储油库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运管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 持续开展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全市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七)产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
1.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按照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及未来发展潜力,合理确定安宁市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的设立和布局。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2. 提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节能指标约束,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对新增用能项目,要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3. 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制度。严把环保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主要因素予以审查。未通过环评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配合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局
4. 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有效的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禁止新建严重过剩行业产能项目。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5. 坚持市场倒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化解过剩产能,完成省下达的2018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牵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八)提高大气环境管理能力
1. 强化技术防范,继续完善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工作。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重点针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对上风向建筑、拆迁施工工地的检查频次,通过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新机制,加大夜间检查力度(夜间21:00—凌晨3:00),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运管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3. 完善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要实时跟踪各辖区范围内的重点区域和网络数据,在可能出现空气污染时,按照新修订的《安宁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对污染物指标进行分级响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置。相关责任单位要依职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运管分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工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4. 加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牵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配合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 严禁垃圾(生活、建筑、拆迁)焚烧,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
牵头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四、 保障措施及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成立专门的大气污染防治领导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担当的精神,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要求。
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要尽快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于2018年4月1日前上报安宁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需确定一名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对接。
(二)定期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于每月27日前向牵头责任单位报送本月本单位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牵头责任单位于每月29日前向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报送本月牵头承担工作的完成情况,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于每月1日前向市政府报送上月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所报送的材料均需经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报送。
(三)健全督察落实机制。每年6月、11月份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督察工作,检查各责任单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促各项措施任务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在新闻媒体上实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主动发布空气质量污染防治措施及考核结果,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引导全民参与污染防治中来,营造全民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良好氛围。
(五)严格监督考核、严肃问责及追究。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市目督办将按《昆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并适时根据考核结果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月污染指标控制性目标进行动态调整。考核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单位(部门),按照新修订的《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办法》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