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市防震减灾局有关权责清单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3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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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防震减灾局:
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规定及上级部门名称调整情况,经安宁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市防震减灾局“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调整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规定,降低抗震设防要求或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对该事项设定依据作相应调整。
请市防震减灾局认真做好调整事项的落实工作,相应做好行政职权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同时及时调整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的相应事项,通过安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对外公布。
安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安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调整要素目录》
安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调整要素目录
(行政处罚1项,共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