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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804-080230 主题分类: 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4-09 17:14
名 称: 安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档案局有关权责清单事项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档案局有关权责清单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9 17:14 浏览次数:82
字号:[ ]

安宁市档案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云南省档案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及上级部门名称调整情况。经安宁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市档案局2项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及相应设定依据进行动态调整。

  请市档案局认真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事项的落实工作,相应做好行政职权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同时及时调整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的相应事项,通过安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对外公布。



  安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安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调整要素目录

  2.安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增加目录

附件1                    

安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调整要素目录

(行政处罚22项)

序号

实施

主体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别

调整情况

调整依据

1

安宁市档案局

对擅自出售、赠送、交换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调整事项名称:

名称调整为“擅自出售、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设立依据”调整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五款,擅自出售、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及上级部门名称调整情况

2

安宁市档案局

对擅自出卖、转让档案,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调整事项名称:

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设立依据”调整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五)项: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及上级部门名称调整情况



附件2              安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增加目录

序号

实施主体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别

设立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1

安宁市档案局

对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0号令)第十条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我,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七款,擅自擅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18号)规定“各级政府要依法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为其依法履行执法职能提供条件”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档案违法案件。”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的档案事务,严肃查处各类档案违法案件”。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发催告书,催告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
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9.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实施行政处罚显失正的;
11.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安宁市档案局,电话号码:(0871)68661279,地址:安宁市大屯新区金屯路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安宁市监察局第四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1)68683657;

3.信函投诉:安宁市档案局,通讯地址:安宁市大屯新区金屯路8号,邮政编码:650300;

4.网站:安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an.gov.cn),电子邮

箱:bbs_temp@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